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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不动产 | 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中的合规要点
2025.01.08 | Author:Ping XIANG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为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住建部2020年9月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针对建设单位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该通知特别强调要“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后全国各省市陆续跟进发文,对相关要求予以细化规定。

 

住建部于2023年2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费用列支及款项支付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省市亦陆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规制。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检测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分析,为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合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建设工程检测费应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
 
住建部、财政部2013年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第(四)条“企业管理费”第8项规定:“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根据该规定可知,检验试验费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属于不同的费用种类。前者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部分,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后者专指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的费用,在工程概预算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
 
2023年更新后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七条的约定,将会被予以行政处罚。
 
 
 
二、建设工程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否则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施工单位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进行检验试验的资料仅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的自检环节,不能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满足相应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但工程实践中,大量存在虽然形式上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亦未支付任何费用,实际上由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实际上是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这一行为直接违反并架空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严重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为落实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健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住建部2020年《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各个省市住建厅均发文跟进,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包括:

 

序号

文件名称

具体规定

发文日期

1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0年8月14日

2

甘肃省住建厅关于提升建筑品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2021年5月25日

3

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1年5月26日

4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第二条第(六)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

2021年8月9日

5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第(五)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1年11月8日

6

天津市住建委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第一条第(十二)款: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1年11月11日

7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第(十四)款: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2021年11月17日

8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2021年11月22日

9

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1年12月1日

10

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第一条第(十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1年12月15日

11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从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1年12月15日

12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第(五)款: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委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2年1月19日

13

宁夏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政府类投资项目应在概估算中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出,明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支付费用。

2022年3月22日

14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

2022年6月14日

15

吉林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2年11月3日

161

青海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第三条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2年12月26日

17

河南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第(九)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和依据。

2023年8月10日

18

湖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单位,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3年9月13日

19

海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3年10月27日

 
2023年更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亦规定:“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此外,建设单位在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前,应当与检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还应当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将合同提交备案。如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监总站2006年发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第3条规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委托方及时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携带登记单、合同副本到检测信息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
 
 
三、检测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在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但并未明确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很多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虽然形式上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但费用并非由建设单位支付,而是由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另行签订合同代为支付;或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由于工程验收需要经过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流程,因此,前述操作实际上是将“两检并一检”,工程项目实际上是在施工单位未自检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建设单位检测。而此时,质量检测实质上是由施工单位委托并支付费用,直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也给了施工单位与检测机构串通虚假检测提供了动因,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因此,住建部2020年《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基于上述规定,各省市住建厅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检测费用必须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分供商等第三方代为支付。具体包括:

 

序号

文件名称

具体规定

发文日期

  1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2023年6月2日

  2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2023年10月31日

  3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委托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与检测机构签订双方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2023年12月22日

  4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嫁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2024年1月18日

5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直接、足额向检测机构支付。

2024年5月24日

6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2024年9月2日

7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并单独列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2024年9月4日

8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由其他单位代付。

2024年9月6日

9

新建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九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与其签订合同。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2024年9月15日

10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各类供应商等代为支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2024年10月12日

11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

2024年10月28日

12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2024年11月28日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第(二)条规定,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但分为两个类别,一是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二是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目前多地文件规定,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履行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得将单位工程同一专项检测业务委托给多个检测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22条规定:“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专项资质所包含的检测项目,不得拆分委托两家及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检测单位与参建单位不得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如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与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关于如何理解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住建部2024年7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等。如,参股、联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关系。同时还有地方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单位[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

 
 
六、合规建议
 
虽然自2020年以来,住建部及各省市住建部门都发文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并颁布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地方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并签订合同,直接支付检测费用,并不得由施工单位等第三方代付。但由于新的政策要求为时尚短,各地方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管理上存在惯性,不少仍采用此前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仅用于备案的形式合同、实质上由施工单位代为支付检测费用的操作方式。在目前国家及各地方坚决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的背景下,该方式存在极大的合规风险,尤其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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