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住建部2020年9月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针对建设单位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该通知特别强调要“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后全国各省市陆续跟进发文,对相关要求予以细化规定。
住建部于2023年2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费用列支及款项支付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省市亦陆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规制。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检测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分析,为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合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施工单位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进行检验试验的资料仅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的自检环节,不能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满足相应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但工程实践中,大量存在虽然形式上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亦未支付任何费用,实际上由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实际上是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这一行为直接违反并架空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严重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为落实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健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住建部2020年《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各个省市住建厅均发文跟进,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包括:
序号 |
文件名称 |
具体规定 |
发文日期 |
1 |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0年8月14日 |
2 |
甘肃省住建厅关于提升建筑品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
2021年5月25日 |
3 |
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1年5月26日 |
4 |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
第二条第(六)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 |
2021年8月9日 |
5 |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
第一条第(五)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1年11月8日 |
6 |
天津市住建委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
第一条第(十二)款: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1年11月11日 |
7 |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
第一条第(十四)款: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
2021年11月17日 |
8 |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 |
第四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
2021年11月22日 |
9 |
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 |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1年12月1日 |
10 |
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
第一条第(十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1年12月15日 |
11 |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
第二条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从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1年12月15日 |
12 |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
第一条第(五)款: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委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2年1月19日 |
13 |
宁夏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政府类投资项目应在概估算中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出,明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支付费用。 |
2022年3月22日 |
14 |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 |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 |
2022年6月14日 |
15 |
吉林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
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2年11月3日 |
161 |
青海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
第三条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2年12月26日 |
17 |
河南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第一条第(九)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和依据。 |
2023年8月10日 |
18 |
湖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
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单位,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3年9月13日 |
19 |
海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2023年10月27日 |
在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但并未明确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很多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虽然形式上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但费用并非由建设单位支付,而是由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另行签订合同代为支付;或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由于工程验收需要经过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流程,因此,前述操作实际上是将“两检并一检”,工程项目实际上是在施工单位未自检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建设单位检测。而此时,质量检测实质上是由施工单位委托并支付费用,直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也给了施工单位与检测机构串通虚假检测提供了动因,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因此,住建部2020年《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基于上述规定,各省市住建厅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检测费用必须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分供商等第三方代为支付。具体包括:
序号 |
文件名称 |
具体规定 |
发文日期 |
1 |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
2023年6月2日 |
2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
2023年10月31日 |
3 |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委托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与检测机构签订双方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
2023年12月22日 |
4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嫁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
2024年1月18日 |
5 |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直接、足额向检测机构支付。 |
2024年5月24日 |
6 |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
2024年9月2日 |
7 |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并单独列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
2024年9月4日 |
8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由其他单位代付。 |
2024年9月6日 |
9 |
新建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第十九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与其签订合同。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
2024年9月15日 |
10 |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各类供应商等代为支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
2024年10月12日 |
11 |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 |
2024年10月28日 |
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
2024年11月28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如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与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关于如何理解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住建部2024年7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等。如,参股、联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关系。同时还有地方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单位[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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