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1] 根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绿证的核发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项目 |
制度内容 |
适用范围 |
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 |
核发主体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负责绿证具体政策设计,制定核发交易相关规则,指导核发机构和交易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简称资质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工作。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绿证核发工作,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等提供技术支撑。 |
交易主体 |
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
交易平台 |
绿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平台开展交易,目前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单独交易;依托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平台按国家需要适时拓展。 |
交易系统 |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开展绿证核发工作。绿证核发依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开展,电量数据经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确认。对于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申报数据及材料初核,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复核后核发相应绿证。 |
交易次数 |
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绿证交易最小单位为1个,价格单位为元/个。 |
交易方式 |
绿证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与各绿证交易平台实时同步待出售绿证和绿证交易信息,确保同一绿证不重复成交。 (一)挂牌交易。卖方可同时将拟出售绿证的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在多个绿证交易平台挂牌,买方通过摘牌的方式完成绿证交易和结算。 (二)双边协商交易。买卖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绿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并通过选定的绿证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和结算。鼓励双方签订省内、省间中长期双边交易合同,提前约定双边交易的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 (三)集中竞价交易。按需适时组织开展,具体规则另行明确。 |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16.02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
首次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
2017.01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
《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
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 |
2019.0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
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
2023.07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
明确绿证适用范围,规范绿证核发,健全绿证交易,扩大绿电消费,完善绿证应用,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 |
2024.0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 |
《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 |
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衔接,激发绿证需求潜力,夯实绿证核发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强国内国际绿证互认,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
2024.04 |
国家能源局 |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
就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征求意见。 |
(一)绿证交易的权利基础
(一)推进绿证国际互认
[1]《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2]陈志峰. 我国可再生能源绿证建议基础权利探析[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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