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不仅是企业控制权的标志,也是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股权代持与婚姻家庭关系交织时,其复杂性通常超越了传统的财产。常见的情况包括:在隐名股东的离婚纠纷中,其配偶要求分割股权;在名义股东离婚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寻求保护其被代持的股权;在继承背景下,隐名股东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等。因此,本系列将从以上几个角度带来婚家案件中股权代持的纠纷及维权路径解析。本文我们先来关注在离婚纠纷中隐名股东配偶权益的保护方式。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11民初10915号 |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二终字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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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及证据材 料 |
1、弟弟保留了所有实际出资的凭证,能够证明每笔出资都是弟弟先打给姐姐,再由姐姐出资。(出资路径清晰) 2、公司其他股东均认可,公司实际股东系弟弟,姐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具有投资公司的经济条件。(公司其他股东认可代持) 3、公司的技术成果、对外宣传、实际经营均由弟弟实际把控,虽然“名不副实”,但弟弟长期以来管控公司,从未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隐名股东负责) 4、其母亲作证:弟弟身份系外籍,当初不便于工商登记,故让姐姐代持。(代持的合理理由) |
1、妹妹只能找到部分出资凭证,而且出资路径还涉及多个案外人,打款路径不清晰,不能证明都是妹妹本人出资。(出资路径不清晰) 2、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兄妹之间存在代持关系,认可显名股东哥哥就是真实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代持) 3、显名股东哥哥长期在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实际行使“投资管理”等股东权利。(公司日常经营由显名股东负责) 4、妹妹所称的代持协议不签署的原因系规避夫妻财产分割,有违诚信,也有损害案外人利益,法院不保护该利益。(代持理由损害他人利益) |
认定结论 |
构成代持 |
不构成代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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