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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新能源观察 | 充电基础设施的法律合规监管
2024.11.01 | Author:Gulong REN, Xiqianhui CHI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引言

 

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稳步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关联产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据可靠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充电基础设施新增338.6万台,同比增长30.6%,累计达859.6万台,同比增加65%,已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本文将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以供参考。

 

 

一、规划建设审批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电设施项目是否需要建设审批取决于项目是否涉及新增土地,无需新增土地的项目不需要办理报建手续。

 

73号文、《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文件还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充电桩、可移动小型换电设施、光伏智能充电站等充电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企业停车场或办公地点内的停车位用地,因单位历史沿革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相关用地的产权不清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甚至停车场用地与土地证所载土地用途不相符的情况,建议咨询当地主管机关,以确认是否需另外办理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二、环境影响评价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建设期的环境影响因素可能包括噪声、粉尘、建筑垃圾、施工污水等,运营期的环境影响因素可能包括噪声、工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需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规章并征求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有些地方政府,例如广东省 、武汉市 明确发文豁免充电桩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虽然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可能对环境影响很小,但考虑到实际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邻权纠纷等问题,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豁免环境影响评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还是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消防

 

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的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北京市为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应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要求包括: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相关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此外,对于竣工于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实施(2019年3月1日)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97)》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四、人防要求
 
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充电设施,需要满足相应的人防要求。例如,《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的通知》(京人防发〔2021〕72号)对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桩的行为做了明确规范,包括安全要求、用电要求、禁止性规定、改造许可、安装布局等。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需要许可的情形:“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022-2023年期间,江西省 、安徽省 以及宁波市 围绕在人防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出台了类似的规范性文件。

 

 

五、社区管理单位同意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指出:“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尽管监管文件要求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停车管理单位对充电桩安排予以协助配合,但该等配合并非无条件,建设充电桩需要符合所在地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流程规定。

 

一些地方政府法规对社区物业流程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住宅区电动车充电桩安装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京建发〔2021〕295号,以下简称“295号文“)及《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均规定了拥有产权车位或具有一年以上长期车位租赁使用权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提出报装申请。295号文进一步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物业服务人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住宅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可授权停车管理单位或其他专业公司实施。充电桩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且电容符合安装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包括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等。未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停车管理单位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协助配合。”

 

 

六、竣工验收和电网接入
 

73号文要求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国家电网在其《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充电桩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受理客户竣工检验申请,若验收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复检。检验合格后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关于充电桩建设完成后的工程验收,有些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例如,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管发[2018]94号)明确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停车场产权(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上游电源供应单位应当共同开展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并提请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参与验收。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行。”

 

 

七、补贴要求
 

2023年新能源汽车国补购置补贴政策终止,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相关的奖励政策,政府补贴由补贴电动车消费向补贴充电基础设施转变。总体来看,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表现为:设备以功率为基准进行费用补贴,充电费用以输电度数进行补贴,场地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如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的《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中包含了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的日常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的年度奖励,此外还有月度奖励和一次性建成奖励等。上海按照电费进行补贴,成都按照每个充电桩进行补贴,湖州按照小区进行一次性补贴。

 

各地政府对充电设施的补贴有一定要求。例如,北京要求: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八、总结
 
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在国家大力倡导下获得了快速发展,充电设施项目也成为投资热点。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合规是实现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建设单位和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各方应当自觉遵守规划建设环节到运营阶段的全生命周期内的法规标准,充分理解和应对所在地法规政策的特别规定,强化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实现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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