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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事系列 | 夫妻共同财产的隐藏与转移
2024.10.18 | Author:Chunjie ZHENG、Weixiao LIU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引言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夫妻共同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经济纽带。夫或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违反诚信原则,更严重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探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的考量因素。

 
 
 
一、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在原《婚姻法》第47条的基础上,保留“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增设“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细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明确规定在这些情形下,一方应少分或不分。与原《婚姻法》第47条规定相比,现行条款突破了“离婚时”的限制条件,不再将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局限于离婚诉讼期间。这意味着,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只要有一方试图通过非法手段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都将面临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后果。这一改变旨在进一步保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二)司法实践观点
 
在实践中,当事人出于个人私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隐藏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有隐藏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呢?
 
其一,若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未能主动披露或拒绝提供财产信息,而后这些财产被法院或对方查实,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在“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1]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应如实向法院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状况。而在本案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中,王某仅陈述了两项财产......对于其他财产,均未如实陈述,故对于上述财产外的其他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属王某隐瞒之财产”;又如“池某、杨某1离婚纠纷案件”[2]中,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7639账户及0159账户,经本院释明并再三要求提交上述账户流水及余额,被告均不予理会,后经原告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招商银行调取被告上述账户的相应材料,应视为被告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在认定隐藏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陈述、行为以及实际查证结果,确保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其二,当夫妻一方擅自通过不合理的买卖、赠与或代持等手段处分财产,并已经实际完成交易时,这样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察多个因素,包括财产的归属、配偶的意愿、交易发生的时间、受让人的身份以及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等,从而判断处分财产的一方是否存在擅自隐藏或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吴某1胡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3]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另案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胡某1在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的情况下转让股份,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而确定吴某1因此分得财产的比例为55%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财产已经被过户到第三人名下,那么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分割这些财产则可能面临困难。但当事人仍可通过另案处理的方式,将已经转移走的财产追回后再行分割。如在“王某1、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4]中,当事人通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5]确认了转让车辆的行为的无效性。随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豆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出让其名下车辆,并且在受让人是其亲属且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构成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根据豆某的恶意程度对财产进行了相应的分割。
 
其三,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出现大额且不合理的资金支取行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视为隐藏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银行账户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存在特殊原因,法院通常不会将婚姻期间已经支出的款项纳入待分割的财产范围。因此,有些当事人会提前通过大额取现、向第三人大额转账或不合理消费等方式降低个人账户的存款余额,以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支取金额及频率是否与日常消费需求相符、支取用途是否合理、支取行为是否发生在争议期间等因素,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涉嫌隐藏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在“陆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6]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某主张的两次大额取现系归还债权人借款,但因陆某某大额取现时间与陈某某出具收条时间相隔数月,两者之间的关联性难以确认,故法院对陆某某所称取现用途不予采信,并将这两笔合计97万元及1万美元的取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除前述几种情形外,法院还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裁量,以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隐藏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然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减少分配的确切比例,也未明确指出何种特定情形下完全不予分配。并且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这表明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参考过往判例,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及的财产数额等,并据此适当调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法院在确定倾斜比例时,一般会考虑过错方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信任基础,以及这种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害;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未来的生活需要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结果不仅对过错方进行适当的惩罚,又能公平地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张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7]中,法院查明张某在婚姻期间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转移了价值数百万元的至第三方名下。考虑到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并且对李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比例大幅降低,而李某则获得了较大比例的财产分配。

 

 

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因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8]中释明“法律规定的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并不仅仅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这意味着,一旦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少分或不分。

 

与之不同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理解与适用》第1092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者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9]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判令仅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可以少分,未提及其他财产需一并少分。

 

对于“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范围,法院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和操作方式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性。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的系统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司法实践中所持的观点倾向于将“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限定于直接涉及不当行为的部分,即隐藏、转移等行为所影响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而非对整个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进行划分。这种界定方式有助于精确地划分过错方的责任,并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基础上,也兼顾了过错方的基本权利。然而,鉴于每个案件情况都具有独特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结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地考量,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法律对于维护婚姻中财产权益的立场坚定,彰显了司法对于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责任感。在婚姻财产纠纷中,法院的裁判比例和范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核心仍是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

 

[1]参见(2018)京0108民初12253号判决书
[2]参见(2021)粤0106民初30933号判决书
[3]参见(2022)京01民终11216号判决书
[4]参见(2019)冀01民终6606号判决书
[5]参见(2018)冀01民终11824号判决书
[6]参见(2023)沪02民再17号判决书
[7]参见《夫妻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8]《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期(2020.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6月第1版。
[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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