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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系列 | 从北互AI生成图片第一案浅谈“生成式AI创作工具论”
2024.01.18 | Author:时萧楠、张维嘉 | Source: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行业委

一、引言


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就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以下简称“北互”判决)[1],本案见证了AI技术与著作权法律界限的重要碰撞。本案中,原告利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一幅图片,并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并去除原有水印,导致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图片体现了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因此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判决一经公布后引起实务界和学界的激烈讨论。目前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二、北互判决的核心逻辑和作品认定思路

1.核心逻辑:人工智能仅是创作工具

北互判决认为,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如Stable Diffusion模型)使得创作方式发生变化,类似于历史上的技术进步如照相机的出现。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在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整个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来自于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人工智能仅作为辅助工具。一审法院强调,尽管技术手段在创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最终的创作成果仍然取决于人的创造性贡献。法院的判断基于对著作权法核心目的的理解,即鼓励更多人使用最新的工具进行创作,从而促进作品的创作和技术的发展。在后续本案主审法官对判决的释义中,也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重申。

2. 作品认定思路:个性化表达的智力成果


北互判决认为,原告通过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的图片是本案的作品,针对该作品的产生,原告的智力投入体现在选择模型、输入调整提示词和参数的过程。通过对提示词和参数的不断调整和修正,原告展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使涉案图片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图片是原告独立创作的具有个性化表达的智力成果,构成作品,进而将其认定为美术作品。



三、关于生成式AI创作工具论的中美观点

1、中国

北互法院的核心逻辑正是“AI创作工具论”,即人工智能是人创作的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的内容,所以使用人是该内容的作者。事实上,本案并非中国法院第一次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纠纷,也并非第一次使用“AI创作工具论”。

2019年12月深圳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公司的“Dreamwrite”案[2]中,腾讯公司认为他人侵犯了其人工智能写作软件Dreamwriter 生成文章的著作权。法院在该案中认定腾讯公司使用人工智能写作软件 Dreamwriter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指出,涉案文章由原告深圳腾讯公司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方面的安排与选择,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该文章的表现形式经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因此,涉案文章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综合北互案和“Dreamwrite”案可见,中国的司法裁判深受“创作工具论“的影响,但这一观点及作品认定思路有待讨论。

  • 使用人并未直接创作作品的表达性元素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将 “创作”定义为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王迁老师在《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其著作权法中的定性》[3]一文中基于该法律规定强调:著作权法中“创作”概念的核心要素——自由意志和直接产生。例如,文学作品的文字组合、美术作品的色彩和线条、舞蹈作品的动作等都是由创作者的自由意志直接决定的,即创作者与作品表达性要素之间具有直接关系。虽然人类可以通过AI工具间接影响内容的产生,但这种影响不等同于直接创作。创作要求创作者对作品的表达性要素有直接的、决定性的控制。在使用AI生成内容的情况下,使用人这种直接的、决定性的控制是缺失的,因此使用AI生成的内容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 抽象层面的指导不同于法律要求的“个性化表达”

从上述中国法院的两例裁判来看,虽然法院评判的是使用人输入内容的独创性,但最终认定AI生成物是具有个性化表达的智力成果。以北互判决为例,北互法院对原告智力投入的中间产物(提示词和参数)的独创性进行评判,然后将最终生成的图片作为具体呈现的表达认定为作品。这一处理,默认原告的输入内容与AI生成物一一映射,模糊了表达的真实含义。如果原告的输入内容与AI生成物一一映射,则判决应回归作品表达的原义,从生成物中一一分析出使用人的表达是哪些。比如,北互法院认为案涉图片构成作品,则应从图片本身入手,分析哪些元素或者表现形式(比如人物发型、服饰色彩、背景色彩等)是原告的个性化表达。

实际上,正因为使用人的输入内容与生成物并非一一映射,所以法院只能分析输入内容,用户提供的提示词和参数设定虽显示出一定的个人偏好,但这些输入相对抽象,这种抽象层面的指导与法律要求的“个性化表达”,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创作工具论下的作品认定思路存在矛盾。

2、美国

  • 美国裁判观点

Thaler案[4],原告Stephen Thaler欲将Creativity Machine(一种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行产出的视觉艺术作品登记为作品。但美国版权局以著作权法仅保护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拒绝其申请。其后,原告两次请求重为审查但仍无法获准注册,遂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由Creativity Machine产出的视觉艺术作品不符合著作权保护要求。

法院表示,“著作权虽为适应时代而设计,但在此适应性(adaptability)基础之上,人类创造力始终是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纵然透过新工具或在新媒介上展现创造力,亦无不同。这正是著作权保护及于摄影作品之理由所在。联邦最高法院在Sarony案中认为,相机可能只生成场景的‘机械复制’(mechanical reproduction),但这是在摄影师形成“心理构思”(mental conception)之后,即通过摄影师的决策,如“选择姿势和安排服饰、布景和照片中的其他元素,设置主题以展现优雅的轮廓,调整光影,引发和表达期望的表情”,并从这些布置、安排或表现中创造整体图像之后实现的。因此,尽管照片是由一个仅仅复制其前方场景的机械设备产生的,但这些照片仍然代表了“作者的原始智力构思”(original intellectual conceptions of the author)。人类对作品的参与程度以及最终创意控制(ultimate creative control over),将是新类型作品能否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AI生成作品当然不例外,当作品的创造性表达完全由AI完成,而人类创作者的贡献可能被视为辅助性或启动性,则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 美国版权局观点

2023年3月,美国版权局发布《含有人工智能(AI)生成元素的作品的版权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5]。《指南》介绍了包含AI生成元素的生成物需要在个案中判断如下情况,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作品”中的传统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要素)是否为人类完成。如果是由机器生成,则会被认为缺乏人类创作,将无法得到版权局的注册。如果AI根据接收到的人类提示(Prompt),生成复杂的书面、视觉或者音频内容,则会被认为传统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要素)是由AI完成的,而不是人类用户。

在指南发布前后的《黎明的查莉娅》[6](Zarya of the Dawn)与《太空歌剧院》[7](Théatre D’opéra )两起版权登记案中,美国版权局贯彻了指南的上述观点。

在《黎明的查莉娅》版权登记案中,美国版权局指出, Midjourney是以一种使用者不可预测或控制的方式直接生成图像,这一重要事实使得其与传统绘图工具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由于使用者对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不具有控制力和预期性,故无法证明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有创造性投入或干预,因此驳回了登记申请。

在《太空歌剧院》版权登记案中,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依旧认为即使输入了无数次修订和至少624次文本提示,但该过程中的步骤最终取决于Midjourney如何处理使用者的提示,使用者的唯一贡献就是输入了产生该图像的文本提示,进而引用指南的介绍“如果AI根据接收到的人类提示(Prompt),生成复杂的书面、视觉或者音频内容,则会被认为传统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要素)是由AI完成的,而不是人类用户”,驳回版权登记申请。


四、生成式AI与传统工具存在事实上的区别

综合上述学者的讨论和美国的实践案例,生成式AI与传统的工具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生成式AI(如GPT、Midjourney等)在创作过程中展现出高度的自主性。不同于传统工具(如画笔、Photoshop、照相机)仅作为记录和再现工具,生成式AI在创作过程中的角色更接近于一个独立的参与者,它能够基于其编程和学习的数据自主地产生新的、未被使用人直接指定的创作元素,这种自主性和不可预测性是传统工具所不具备的。

在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过程中,生成式AI在作品具体表达性要素(如颜色、形状、风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而不仅仅是作为执行工具,这点与传统工具直接接受人类控制和操作不同。包括照相机在内的传统工具完全受创作者控制,仅作为创作者意图的延伸。它们本身不具备创造力或自主性,无法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产生新的内容或作品。生成式AI的作用超越了传统工具的辅助功能,直接影响作品的最终表达。
因此,在使用AI进行创作的过程中,AI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增强,导致人类对作品最终形态的控制和创造性贡献受到限制。AI创作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意味着使用人的创作过程不再是直接和单线的,所以仅仅将AI认定为辅助的创作工具是不符合事实的。



五、小结

人工智能生成物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应该适用什么样的保护路径是全球都在激烈讨论的议题,至今尚无定论。从目前的裁判来看,中国法院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持积极态度,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不断进行尝试和突破。尽管北互AI生成图片第一案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正如该案判决所强调的,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案判决书

[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 粤 0305 民初 14010 号民事判决书

[3] 王迁:《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政法论坛》第41卷第4期,第16-33页。

[4] Thaler v. Perlmutter

[5] 美国政府信息网(Govinfo),http://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3-03-16/pdf/2023-05321.pdf

[6] U.S. Copyright Office, Cancellation Decision re: Zarya of the Dawn (VAu001480196) at 2 (Feb. 21, 2023), http://www.copyright.gov/docs/zarya-of-the-dawn.pdf

[7] Se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Second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 for Refusal to Register Théatre D’ opéra Spatial (SR # 1-11743923581; Correspondence ID: 1-5T532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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