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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市场化交易法律研究专题(一)——电力市场改革及电力市场主体概述
    2024.03.12 | Author:钟静晶、董睿 | Source:新能源与新材料行业委

    回顾2023年,涉及电力市场建设的文件密集发布,《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的也修订和发布在即,电力市场的法律纠纷数量逐渐增加,电力市场化建设正在迎来新阶段,电力市场的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


    在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目标下,可以预见接下来的两年,电力市场的改革将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尤其在调度交易体制的改革、电力交易中心角色和定位的转变、全国范围内电力资源的配置、新型电力交易系统组织创新的衔接与融合等方面。


    本次电力市场化交易法律研究专题,拟从电力市场体系、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交易成员及法律关系、常见争议或纠纷、电力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电力市场与环境权益市场等多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和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一、电力市场改革回顾及总体形势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电力市场朝着打破垄断、建立市场化机制、加强监管的方向持续改革,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从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建设的进程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电力市场改革探索期

    1949年至1978年期间,我国的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均由国家计划管控,并经历了“电力集中管理——下放拆分管理——再次集中管理”的不断调整。

    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成立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公司化改组的改革,解决了电力体制政企不分的问题。但当时国家电力公司既是电网的运营者,也是电厂的经营者,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电力市场竞争机制的问题。

    国务院在2002年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打破垄断、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等改革举措,将竞争机制引入发电环节,拉开了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序幕。

    与此同时开展的政企分开的改革,形成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两家电网公司,和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五家发电集团和四家辅业集团公司的格局,为发电侧市场塑造了市场主体。[1]

    第二阶段:电力市场改革深化期

    2014年6月,席大大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六次会议上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引领我国电力工业进入绿色低碳转型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发布,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框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电力交易中心机构,营造市场竞争格局。

    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出台《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格局开始逐渐形成。

    2018年,南方8个地区试运行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结算,迈出了电力现货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

    2021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39号),提出有序开放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了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阶段:电力市场改革高速发展期

    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分两阶段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到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国家与区域市场协同多层次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国家市场与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

    2023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更好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电力发展之路。

    2023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目标和建设路径作了明确规划。目前,我国已建成32个省级(地区)电力交易中心和2个区域电力交易中心(北京和广州),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具雏形。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为我国的容量市场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新型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的视角出发,一方面,未来将通过一次、二次能源的有效协同,实现一次、二次能源市场的有效对接,通过市场手段实现多种能源品种协调互补,为新型能源体系的优化配置提供有力支撑,比如集供电、供热、供气议题的综合能源系统。[2]另一方面,分布式发电的市场化交易、支持微电网、分布式能源、储能和负荷聚合商等新兴市场主体也可能参与电力交易。



    二、电力市场的构成


    电力市场是电力交易主体按照一定的市场化交易规则,围绕电力及相关服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进行决策和交易关系的综合,电力市场基于价格机制和市场供需机制的相互作用运行,并受相关机构的适度管制.电力市场中的参与者和交易类型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市场的参与者


    电力市场的参与者从角色上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市场主体,即符合电力市场准入规则的企业,作为参与电力市场竞争及运行的竞价实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


    第二类为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二)电力市场交易类别


    电能具有商品属性,存在时间差异、空间差异和品质差异。因此,电力市场的交易类别较为复杂,需要分别从体量、商品类型、周期等维度划分:


    1.按照交易体量:可以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2.按照商品类型:可以分为电能量市场、输电权市场、辅助服务市场,随着电力市场的成熟,电力容量市场也将出现。

    3.按照时间周期:可以分为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

    4.按照市场性质:可分为物理市场和金融市场(目前金融市场尚未出现)。



    三、电力市场成员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

    (一)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1.发电企业

    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活动,一般情况下,发电企业是出售电能的主体。

    2.售电公司

    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的定义“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一般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售电公司的职能是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向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服务。

    3.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购买电力和相应服务并支付费用的电力消费者。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属于用电人。在购售电合同电合同关系中,属于购电方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或委托方)。

    4.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需要履行保障居民、农业、公用事业、公益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5.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的职能是组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交易平台交易,基于平台服务协议等合同关系,提供电力交易合同的管理、提供结算依据、信息发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等服务。

    6.电网调度机构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调度权本质上属于公权力,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按“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在2002年第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后,全国电网分属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管辖,国家电网公司为五级调度,南方电网公司为四级调度,各自建立了自己的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随着我国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的落地以及全国统一电力体系的建设,电网调度作为关键一环,对于电网调度机构与电力交易机构之间的关系、电力调度原则等都可能发生一定的变化和调整,还需要配套的制度予以规定。

    (二)电力市场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1.发电企业与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之间,以及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之间

    各方形成电能量交易关系,发电企业出售电能,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购买电能,从合同形式上可以归入买卖合同关系。

    2.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部分电力用户之间

    各方基于购售电代理服务,售电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代理服务,形成购售电代理合同关系或中介合同关系(具体需根据服务内容确定)。

    此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目前存在争议的焦点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构成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多定性为委托代理合同。对于该问题,我们将在后续的专题中进行分析和解读。

    3.电网企业基于其输配电权,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以及部分电力用户之间

    各方形成的电网服务法律关系,电网企业基于其输电网和配电网的运营权,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服务费,并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

    此外,电网企业还可以作为代理人为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构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4.电网企业与优先购电用户和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之间

    电网企业与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的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构成供用电合同关系。

    5.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之间

    电力交易机构为上述交易主体提供的交易注册、交易信息发布、平台使用等服务,该类性质的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因此,电力交易机构与上述交易主体之间的合同,属于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的合同关系。

    对电力市场主体及法律关系梳理后不难看出,电力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多元、交易合同类型、法律关系复杂。上述的分析还仅仅是未引入电力交易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抽象化分析。若结合不同电力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更为复杂,甚至在不同的市场交易类型中,交易主体的身份会发生转变,比如在输配电一体化的情况下,输电公司既是发电市场中的买方,又是终端市场中的卖方。因此,结合近年来电力交易争议和纠纷高发的领域,我们将在下一期的系列专题中,从电力交易类型入手,以售电企业在电力交易业务中的典型法律风险为视角,对电力交易中不同类型的争议进行类型化分析。

    [1]《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角度看40年电力工业发展》,叶泽,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8年09期。

    [2]《新型电力系统与新型能源体系》,辛保安 主编 ,2023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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