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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类犯罪分析报告之三:提供行为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2024.04.19 | Author:李斌、肖莹、吕子辉、陈静、周荣超、韩若冰、汪稼祺等 | Source:商业刑事

近期,随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被曝光,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是否应当对造假行为负责,也成为热议问题。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课题组结合日前办理的相关案件,并对公开案件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形成了4.3万字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类犯罪分析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五个部分,我们将分为五期进行刊发,第一期介绍的此类犯罪立法和司法趋势,第二期介绍犯罪主体-中介组织的认定中疑难问题。第三期介绍提供行为中的疑难问题。



目 录

01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类案件的立法和司法趋势

(一) 司法政策对罪名的处断变化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司法处理情况

(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处理情况

02

行为主体认定的疑难问题

(一) 中介组织的界定
1.中介组织的产生及发展背景
2.中介组织的范围
3.《刑法》明确列举的10类中介职责的内涵
4.“等职责”还涵盖哪些领域
(二) 中介组织人员是否必须具备相应资质(5种情况解读)

(三)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03

危害行为认定的疑难问题

(一) “证明文件”的认定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认定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常见的行为表现
2.“提供”行为类型
3.中介行为与主犯罪帮助行为的区分
(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的认定
1.“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2.“重大失实”的认定

3.“严重后果”的认定

04

主观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区分
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2.过失的认定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
3.间接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区分
4.“挂证”人员的主观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 单位故意的认定

(三) 单位过失的认定

05

其他疑难问题

(一)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诉标准中的疑难问题
1.“违法所得”的计算
2.“虚构金额大于100万且占据实际金额30%以上”情形的认定
3.“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情节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1.如何理解“与发行相关”
2.如何理解“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3.如何理解“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 新旧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1.罪与非罪的认定
2.如何适用法定刑
3.“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形如何定罪处罚
(四) 追诉时效如何起算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起算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起算




一、“证明文件”的认定



1.“证明文件”的特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为表述方便,本节仍将二者统称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证明文件”。此类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具,并受到相关法规的认可。相较于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的其他文件,此类证明文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通常来说,凡是具备社会公信力、足以能够影响第三人对自己和他人的经济行为做出正确判断的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的证明文件,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1]。通常认为,“证明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首先,“证明文件”其内容应当指向某种结果或结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指出,《刑法》第229条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既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的文件,主要是指应顾客要求,在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方面,出具虚假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其次,本罪被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因此,应当认为本罪规定的中介组织是市场中的中介组织,为市场服务,其提供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当属于市场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第三,出具“证明文件”的对象应当限定为特定的市场受众,主要包括市场参与主体、市场监管主体和其他能够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主体。其中市场参与主体不仅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也包含消费者、市场的投资者等;市场监管主体则是指广义上的政府,比如对市场进行监管的证监会、对化妆品市场进行监管的药监局等等;其他能够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主体则包括法院、仲裁庭等。



2.常见的“证明文件”类型


具体到“证明文件”有哪些,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界定,需要根据相关行政、商事法律规定来认定。例如,对于服务机构,《法》第163条规定:“服务机构为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从事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例,其出具证明文件一般包括:(1)审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审验净资产、实收资本(股本),出具验资报告;(3)审核盈利预测报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4)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5)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等[2]。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证明文件类型

证明文件类型

出具机构

内涵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要求,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3]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验证报告

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4]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5]

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在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后,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法律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等

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委托人的请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检材或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正确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和阐述,提供给委托人作为决策参考的书面专业意见。

保荐书

保荐机构

保荐书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推荐发行人发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6]

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报告是指为法定安全评价出具的证明文件。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评报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7]

环境影响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8]

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监测报告,是指按照规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对各种环境要素的状况进行评估和预测的文字结果。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9]

其他报告

公证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地质工程勘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

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地质工程勘测报告、机动车检验报告、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


3.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能否构成本罪


与特种设备检测、地质工程勘测、机动车检验以及造价咨询、工程检测、项目审核、房屋测绘、工程监理等专业性工作类似,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也是利用专业知识由专门人员提供的具有一定公证性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本罪主体处罚。针对鉴定意见的效力和所处领域不同,相应行为后果也有所差别。


一是,在诉讼程序中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后出具虚假司法鉴定的行为,同时涉及其他罪名的,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对于在诉讼程序中由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作用是辅助法官正确判断案件事实,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内容虚假,符合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构成要件的,按照想象竞合,可以按照相关罪名与本罪,从一重罪论处。如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以本罪定罪的案例,(2020)云0103刑初1199号案例[10]中,被告人周西明等人以云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已注销)的名义作出内容虚假的工程造价鉴定,致使法院采纳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作出裁判,最终法院认定相关被告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是,非诉讼场景中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行为,可以本罪论处。除“司法鉴定”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还可以用于诉讼程序以外的场合,如司法行政机关、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审计、卫生健康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开展鉴定活动,或仲裁委员会、个人等基于合法用途委托开展鉴定活动,此种场景中,鉴定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机构承担的责任与《刑法》第229条规定的10类中介职责具有相当性,相应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可以构成本罪。如(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69号案[11]中,被告人靳某某、姚某某所在的某公司受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某公司风电公司在某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了虚假的鉴定,影响了仲裁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靳某某、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2020)吉0106刑初138号案[12]中,两名被告人作为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接受仲裁委委托鉴定工程造价过程中,非法收受仲裁申请人100万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职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计价依据不合理、重复计算工程量或多计工程量、定额套项不合理、材料价格计取错误四方面问题,多计工程造价1567余万余元,法院认定两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认定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常见的行为表现

《刑法》第229条并未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展开描述和列举,在司法实践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类型五花八门,课题组结合检索到的司法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将重点中介领域常见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表现汇总如下表:


中介领域

常见的行为表现

资产评估

按委托人要求直接伪造、修改数据;

擅自扩大或缩小评估范围;

不履行审查、调查、现场勘察等验证义务;

直接采用委托方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数据;

直接套用、修改报告模板等。

审计会计

编造审计底稿;

直接修改、调整财务数据;

未履行审计职责直接套用提供的数据;

出售资质页或空白报告模板;

伪造其他注册会计师签名出具报告;

明知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虚假,违背准则规范,提供虚假报告等。

车辆检验

采用篡改车辆钢印号、安装假车牌、重新喷漆的方式,变造不同号牌挂车,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

采用将被检货车车轮半压地秤、半压地面、前后移动、用脚遮挡轮重台红外感应器等方法,使超重车辆质量符合要求;

伪造环保检测报告的方式,使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获得年检合格贴;

通过修改检测数据的技术手段帮助检测车辆过关,并出具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证明;

违法用其它车辆为没有到场检测的车辆进行代检等。

造价咨询

违规认可无效单据、图表;

故意对行政性收费、政府收取配套费、土地费用等审核项目漏审;

虚假定价;

重复计算工程量或多计工程量;

明知没有实质工程项目、没有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的工程预算、结算、监理等证明文件等。

公证

不审核相关材料、事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直接出具虚假公证书;

采用虚构询问笔录等手段,出具虚假公证书;

伪造公证材料,违规擅自篡改公证文书格式;

在明知公证书内容可能虚假的情况下,出具公证书等。

环境影响评价

未实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冒用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

故意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导致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

不具有资质的人员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后,通过私刻印章、伪造签名等方式出具虚假环评报告等。

安全评价

故意伪造安全评价报告;

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

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

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

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等。

药物研究和试验

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

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等。


2.“提供”行为类型

所有的中介业务都是中介机构和人员凭借自身的专业性,出具专业结论的过程。因此,中介业务的工作本质上都是一个三段论推理的过程:以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大前提,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固定的客观事实为小前提,演绎推理出专业的结论。基于该特征,可以归纳出中介业务的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步骤、三种类型:第一个步骤是“固定事实”,即确定小前提,根据固定事实的方式不同,该步骤可分为“验证”与“检测”两种类型;第二个步骤是“得出结论”,即以固定的事实材料、数据,依据专业知识进行计算或做出判断。其中,“验证”是指通过各种方式确认委托方或第三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常见于审计、会计、验资、验证、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保荐业务中的主体工作;“检测”则是通过测量、测试、实验得到客观数据,常见于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地质勘测、机动车检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业务等中的主体工作。相较之下,“验证”工作侧重在对材料真实性的验证,其与客观事实的“距离”较远,对结论的主导性较弱,是一种被动的固定事实方式;而“检测”工作则侧重于发现甚至创造真实,与客观事实的“距离”较近,对结论的主导性较强,是一种主动的固定事实方式。




步骤

工作类型

常见场景

步骤一:固定事实

验证:
确认委托方或第三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获取、收集材料;函证;访谈;审查、核验合同、发票、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容积率验证;实际勘验考察;市场调查等

检测:

通过测量、测试、实验得到客观数据

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测;机动车检测;地质勘测;药物非临床研究实验;药物临床试验等

步骤二:得出结论

判断:

以固定的事实材料、数据,依据专业知识进行计算或做出判断

价格确定;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计算和确认;收入确认;煤矿的可采储量计算;出具法律意见等


在归纳出中介业务工作的步骤的类型后,根据不同步骤、不同类型的工作中出现的虚假行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直接编造型】中介组织人员按委托方要求直接编造虚假的证明文件或直接采纳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出具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组织和相关人员没有履行中介职责进行事实的固定,没有真实开展验证、检测的工作,证明文件的出具缺少基础材料和数据的支撑,本质上是一种串通行为;

(2)【篡改隐瞒型】中介组织人员篡改检测对象、数据或篡改、隐瞒作出证明文件所依据的材料出具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组织人员通常开展了全部或部分的验证、检测工作,对事实进行固定,形成了底稿材料。但基于委托方的要求,对验证的材料或检测的数据进行了篡改、隐瞒;

(3)【虚假判断型】中介组织人员在计算或判断过程中,故意选择错误的模型、系数、方法等进行计算或定性,以达到改变结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错误发生在得出结论的步骤中,需要运用到专业知识,因而该类型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较难被发现;

(4)【怠于履职型】中介组织人员在明知委托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为虚假的情况下,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中介职责,直接依据提供的材料得出结论,并出具报告,而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验证。

3.中介行为与主犯罪帮助行为的区分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为了达成某种不法目的而让中介组织人员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最终被告人构成犯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既构成本文所讨论的中介犯罪,也符合主犯罪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涉及明知内容的判定,类似于帮信罪与其他犯罪共犯的区分,只有在确知为其他明确犯罪类型(也就是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有明知)提供帮助的才可以认定为共犯,否则只是了解到他人行为可能违法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构成本罪。

对此,也可以参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办理公证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据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只有当中介组织人员主观上确知主犯实施的具体犯罪,即刑事证明应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才能评价为主犯的帮助犯,否则,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主观上仅仅是明知他人利用中介服务实施犯罪,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不确知,或者虽然知道他人实施何种犯罪,但对该犯罪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细节不知晓,一般仍以中介组织人员罪名独立认定[13]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的认定



1.“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要件之一是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即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严格遵守本行业执业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完全不履行应尽职责,也可以表现为敷衍了事、草率从事,未能以应有的谨慎和认真态度对待工作。前者如资产评估人员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地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14]


“不负责任”是与“勤勉尽责”相对而言的,若未勤勉尽责达到一定程度,应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以《法》第163条为例,服务机构在执行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时,需制作、出具审计报告、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勤勉尽责,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核查和验证。至于如何界定“未勤勉尽责”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需结合中介组织的性质及其所承担的具体职责来判断。以从事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例,下列情形可视为未勤勉尽责:(1)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2)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明显不到位,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明显不恰当,或者重要性水平确定明显不合理;(3)风险应对措施设计明显不合理;(4)风险应对的必要审计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等。未勤勉尽责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一般而言,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应该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第一,行为人是否对出具证明文件负有相应的职责以及判断责任的来源,这是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的前提;第二,根据行为人的表现判断其是否全面履行了职责,即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但是却未履行或未按照规定履行,造成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第三,行为人未履行或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2.“重大失实”的认定


失实,指的是证明文件中存在虚假内容;而重大失实,则是指文件内容与实际状况存在显著出入,与已知事实不相符,例如内容全面失实或关键部分失实等。在判断“失实”的过程中,必须参照行业内对于证明文件的认定标准。以审计报告为例,非行业内部人士可能会认为,只要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即视为“失实”。然而,行业内部的专业人士会考虑到审计的局限性,会计师无法对所有审计对象进行全面审查,仅承担“合理保证”的责任,而非确保审计结论与事实完全吻合。


针对重大失实的判断,目前尚无明确、统一的标准来界定何为“重大失实”。在认定时,可以从失实信息的显著程度以及对披露对象的重要性两方面进行考虑。


(1)重大失实是指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不符或偏差。以李涛、沈阳柏诚测绘有限公司涉及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为例[15],该案件中的测绘报告所标注的测绘面积,相较于实际面积,存在19.66268公顷的显著偏差。


(2)重大失实的信息将对被披露对象具有重要影响。重大失实信息应当是证明文件中最实质、最核心、与证明文件使用者利益最密切的内容,若该部分内容与实际状况存在不符,将直接影响到证明文件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失实信息涉及的金额或比例较小,但如果足以影响理性证明文件使用者的决策,那么这些信息也应被视为重大失实。反之,若证明文件中的信息存在明显的荒谬性,使得一般信息使用者能够轻易识别其虚假性,则此类信息不应影响使用者的决策,不应属于本罪所界定的“重大失实”信息。


3.“严重后果”的认定


造成严重后果是成立本罪的条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2条,只有当该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符合刑事处罚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必须与中介组织或中介组织人员出具重大失实文件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证明文件的使用者在主观上受到了该证明文件的误导,才能将严重后果归咎于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若文件使用者明知该文件存在重大失实,却仍然按照该文件行事,则不能将严重后果归责于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


[1]黄友静:《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02年四川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2]杨万明:《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第230页。
[3]《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中)》第929页。
[4]《会计法(2017)》第20条。
[5]《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3条。
[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16条。
[8]《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第3条。
[9]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刑初1199号刑事判决书。
[10]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69号刑事判决书。
[11]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
[12]《检察日报》,2022年2月11日第3版。
[13]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9版)》,第932页。
[1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刑终32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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