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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系列 | 全国首例AIGC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案解析
2024.03.27 | Author:时萧楠 | Source: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行业委

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某AI平台向公众提供的AI服务中生成的图片涉嫌侵犯奥特曼的著作权做出判决((2024)粤0192民初113号),此判决成为了首例针对AIGC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做出的法院判决,从而受到AI行业、法律行业的热烈关注。


目前法律面临的诸多AI技术挑战中,最为受到关注的就包括AI向知识产权发起的挑战,而这主要包括了(1)AI生成物是否具有版权属性;(2)大模型训练过程中的训练数据是否需要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3)AI生成物如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其中中国法院已经就AI生成物是否具有版权属性做出过三件法院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30号、深圳南山区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本次案件正是针对AI生成物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承担侵权责任的首例法院判决。



本案基本案情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作为奥特曼系列的著作权人,2019年授权本案原告在中国境内的独占性使用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且原告公司享有独立的维权权利。


被告AI公司(化名)经营Tab(化名)网站,该网站具备AI生成绘画功能。原告发现,当作为网站用户要求Tab生成奥特曼相关图片时,Tab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采取如下方法在Tab网站生成侵权图片:


1、在Tab的AI绘画模块对话框中输入提示语“生成奥特曼”,Tab即生成与案涉奥特曼形象一致的图片,供用户查看和下载;


2、在对话框中输入提示语“奥特曼拼接长发”,Tab即生成保留案涉奥特曼形象特征且头部流油长发的图片,供用户查看和下载;


3、在对话框中输入 提示语“生成插画风格的奥特曼”,Tab即生成一张保留了案涉奥特曼形象特征的具有插画风格的奥特曼形象,供用户查看和下载。


同时原告提供了案涉迪迦奥特曼复合型与Tab生成的主要案涉图片对比图:



同时被告在收到本案送达的传票与案件材料后,已经采取关键词屏蔽措施阻断Tab网站生成奥特曼相关形象(用户在AI绘画模块对话框中输入包含“奥特曼”的提示词,Tab网站弹出“您发送的信息包含不合规的内容”,且图片生成区域无任何生成动作。)。


并且Tab网站的用户协议或者平台规则等线上协议中并未告知用户使用服务时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也并未发现被告Tab网站告知用户该网站产生的图片由AI生成,且也未向用户释明其介入Tab网站的AI绘画功能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


法院最终认定Tab网站作为AI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犯奥特曼著作权的复制权、改编权,并且由于采取的过滤措施无法保证AI无法生成与奥特曼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以及未履行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讨论

1、AI平台针对AIGC生成物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AI平台生成的内容由于是基于用户向AI输入的prompt(提示词)生成的,因此此前多有讨论即使AI平台生成侵权内容,也是基于用户的prompt(提示词)导致的,因此AI平台应当和UGC网络平台一样,可以适用避风港,即只有在应知或者明知著作权侵权的情形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直接认定Tab平台对其生成的与奥特曼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未来针对AI平台如果生成与第三方权利人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直接构成著作权侵权将更加没有异议。


2、认定AI平台AI生成物构成侵权以“接触+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


著作权直接侵权的基本判断逻辑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本案中法院严谨地分析了原告奥特曼与Tab平台生成物的相似性,但针对“接触”是基于原告奥特曼形象已经公开在各大视频网站可以进行访问、查阅及下载而推定其存在接触案涉奥特曼作品的可能性。


在AI大模型领域,提供AI服务的一方通常有如下不同的角色:

  • 大模型研发方:进行训练数据收集,数据训练,完成基础大模型的训练方。

    案中Tab网站主张其AI服务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法院也认定Tab未直接进行模型训练


  • 大模型应用服务提供方:不直接进行模型训练,而直接向用户提供大模型服务方,例如本案中的Tab网站。


    在上述不同的角色下,进行数据训练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大模型研发方,而“接触”侵权作品,将其放入训练数据的势必为大模型研发方,作为大模型应用服务提供方由于未实际接触训练数据,也无法实际控制AI生成物。


    因此未来针对大模型应用服务提供方生成的AI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是否可能以未实际“接触”训练数据(案涉作品)而进一步主张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将需要在未来的案件中继续进行探讨。


    同时目前美国也存在类似案例,法院要求原告主张生成物在大模型训练阶段存在作品的接触。但美国目前的审判逻辑由于大模型的训练数据通常不会公开,这将导致原告通常很难证明“接触”。


3、AI平台生成侵权内容应当停止侵权


在著作权侵权认定后,法律课以侵权方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针对AI平台如何停止侵权,本案开创性明确认定AI平台可以采取版权过滤措施以实现停止侵权的效果。在在本案判决前,各AI平台均已经在讨论采取何等措施可以避免其无法控制,但又有非常大概率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案给出了非常好的解决思路,但是本案中同样认定“防范程度应达到:用户正常使用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不能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这一看似简单的要求,当特别是放到奥特曼这一类超级IP中就非常难以实现,多达50多种的奥特曼形象使得AI不产生与他们不仅不完全一样,包括主要特征相似的图片也不能产生就是一件非常苦难的事情。


因此,在本案法院判决之下,AI平台未来如果要避免著作权虽然可以采取版权过滤措施,但是如何采取可以起到无法生成实质性相似内容的版权过滤措施将进一步考验AI平台的合规能力与技术能力。


4、AI平台履行了注意义务将可以免于赔偿责任


由于著作权侵权认定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依据侵权方是否有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开创性地认定,将AI平台的注意义务作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故意进行认定,从而在AI平台履行了注意义务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规定,AI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建立举报机制、提示潜在风险、进行显著标识等行动,并且基于此认定AI平台的主观故意,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解决方案无疑可以大大降低AI平台方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但这一判决思路是否可以得到更多法院的认可尚需要等待更高层级的法院在其他案件中的进一步认定。


同时从实践落地的角度,即使AI平台可以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判断是否履行注意义务,从而避免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但平台方依旧很难采取措施满足关键词过滤后不产生构成实质性侵权的效果的要求,从而难以避免停止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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