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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洗钱犯罪司法处理趋势预测
    2024.04.02 | Author:李斌、汪稼祺、韩若冰 | Source:商业刑事

    二、近年来中国洗钱犯罪追诉趋势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以解决FATF考核中的反洗钱处罚力度问题。

    截至2024年3月25日,课题组在“元典智库”平台检索到以洗钱罪为案由的法律文书1814篇[3],按照《刑法》第191条[4]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从2020年的707人持续上升到2023年的2971人,年均增幅106.74%。[5]

    图3 2020—2023年我国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人数

    (二)洗钱类公开案件在江西、四川、浙江、福建、贵州等地较多

    自洗钱案件的公开情况也与整体洗钱犯罪基本一致,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是江西、安徽、广东、辽宁和福建,其中江西的自洗钱案件文书数最多,达到32件,占比40.5%。

    图5 2021—2023年各省自洗钱案件公开情况

    样本案件中最常见的洗钱方式是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占比52.68%,比如,行为人将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公司账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上游犯罪者使用,这里的账户既可以是行为人原有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为上游犯罪者新开立的。这种方式只针对他洗钱犯罪。

    图6 洗钱案件中各种洗钱行为占比

    然后是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等形式的行为,占比5.9%,常见情形是将各类财产转换为现金。这种行为既包括自洗钱,也包括他洗钱;

    此外,以其他方法洗钱的行为占比2.95%,常见情形是将现金、银行账户资金用于购买非生活所需的别墅、豪车等。

    课题组从样本数据中筛选出772篇洗钱罪判决书和裁定书(有明确的上游犯罪描述),从中可以看出,上游犯罪主要以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为主。

    (五)自洗钱案件呈现上游毒品犯罪多,行为手段以使用他人账户为主的特点

    受司法文书公开力度降低的影响,2021年后能检索到的洗钱案件文书也逐年下降,但2022、2023年自洗钱案件占洗钱案件比例相对2021年有所上升,这可能主要是由在2021—2023年的自洗钱案件中,上游犯罪以毒品犯罪为主,达72.15%,相较整体洗钱案件而言,自洗钱案件中毒品犯罪在上游犯罪中占比更为突出,具体罪名包括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其次是职务犯罪,占10.13%,包括贪污罪和受贿罪;其后是金融诈骗犯罪,占8.86%,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然后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占6.33%,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走私犯罪各1件,分别占1.27%。

    图8 2021—2023年自洗钱案件中的上游犯罪类型

    在自洗钱案件中,最常见的行为类型是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赃款,占比51.9%,这种行为方式常出现在毒品犯罪中,贩毒者往往会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赃款规避打击,账户来源包括:亲属、朋友、向他人购买以及借用商店老板的收款码等,出借账户的人员有些对账户用途知情,有些不知情,知情者可能亦构成洗钱罪。

    其次是将赃款转入其它账户,占比32.91%,从相关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构成自洗钱的认定相当宽泛:既包括转入他人账户,也包括转入自己其它账户,还包括从微信钱包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的行为,如张武军贩卖毒品、洗钱案中,“张武军将徐某某支付的毒资从微信零钱提现800元至其尾号3331的中国银行账户,后张武军将800元用于生活开支”,检察机关认定这一行为构成自洗钱。[6]此外,对于此类行为,实践中有时不考虑其行为目的,一概认为其具有掩饰、隐瞒钱款性质和来源的目的,例如李志刚贩卖毒品、洗钱案中,李志刚在每次卖出毒品获取非法所得后,都向其妻子吴某某转账,共计4500元。吴某某收到转账后,取现用于小孩开学交学杂费等开支,检察机关认定李志刚转账给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自洗钱。[7]这种认定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然后是将现金转换为其它资产的行为,占比6.33%,这类行为常出现在集资诈骗罪中,具体包括用赃款购买京东购物电子卡密,购买理财债券,购买住房,车辆等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也需要区分用于日常生活还是出于洗钱目的。

    再之后是虚构借贷、入股等经济往来的行为,占比5.06%,这类行为常出现于上游犯罪是职务犯罪的案件中,贪污、受贿者常通过签订虚假借条,伪造入股文书等方式,掩饰、隐瞒职务犯罪赃款的来源和性质。

    此外,还存在将其它资产转换为现金的行为,占比2.53%,例如将贩毒所得的USDT币变现等。

    此次检索到的潘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8]中,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某具有贩卖毒品及自洗钱的行为,但事实认定部分并未提到具体实施了何种洗钱行为,故暂时归入“未写明”一类,只此一篇,占比1.27%。

    图9 2021—2023年自洗钱案件中的行为类型

    (六)洗钱罪判决呈现缓刑多、轻刑多的特点

    此次样本数据中含559份有明确判罚结果的洗钱罪判决书,其中无罪判决1例,缓刑判决247例,免予刑事处罚判决3例,单处罚金判决13例,实刑判决295例,轻缓量刑占比47.23%。

    图10 洗钱罪案件的刑罚结果

    其中判处拘役的案件共68起,刑期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6个月,平均刑期为3.97个月,刑期众数为3个月。此外,拘役6个月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可能是因为对很多轻罪案件,处以拘役6个月还是有期徒刑6个月在两可之间,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案件数量多,受到边缘效应的影响,也出现了一大批判处拘役6个月的案件,而判处拘役1个月到5个月的案件数量就接近正态分布。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普遍具有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

    图11 被判处拘役案件的刑期分布
    图12 被判处拘役案件的上游犯罪分布

    在判处拘役的68起案件中,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的案件占据绝对多数,基本为零包贩毒案件,如行为人卖出1000元的毒品,用家人、朋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钱,则行为人构成自洗钱,若家人、朋友借出账号时也知情,则同样构成洗钱罪,此类犯罪中的洗钱金额一般都不大,最低为133元,中位数为1750元,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判处拘役是合适的。

    其次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常见犯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类案件中洗钱金额一般较大,中位数为362421元。

    然后是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犯罪为贪污罪和受贿罪,此类案件中洗钱金额也较大,中位数为10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存在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竞合问题,如被安排接收贪污款项的行为人,既有可能定为贪污罪的共犯,也有可能构成洗钱罪,二者孰重孰轻,尚无一定之规,需在具体案件中斟酌。

    再之后的金融诈骗犯罪数量较少,主要是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仅有一例卓进强洗钱案,[9]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进强明知方鼎公司非法放贷而出借账户,法院认定卓进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缺乏说理,非法放贷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间应当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整体而言,对于判处拘役的洗钱案件,常存在拘役被吸收的现象。《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因此,对于实施自洗钱犯罪的行为人而言,其洗钱罪的拘役自由刑一般会被上游犯罪的有期徒刑吸收。典型的判罚结果为“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xx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拘役五个月被有期徒刑吸收。在这类案件中,自洗钱的刑罚后果不体现在自由刑,而体现在累加的罚金刑中。

    应当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了对微额洗钱犯罪的罚金刑,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前,洗钱罪中罚金刑的表述为“并处或者单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系倍比罚金刑,因此可能会出现相当低的罚金数额,例如在黄建洗钱案中,[10]洗钱金额为200元,罚金为40元;在王海辉洗钱案中,[11]洗钱金额为133元,罚金为20元。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罚金刑的表述更改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即《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洗钱罪罚金刑的下限拔高到了一千元,此后即便洗钱数额再小,判处罚金也不能低于一千元。

    课题组还认为,当下的一部分被判处拘役的洗钱案件是否应当入罪是存有疑问的。一是关于犯罪门槛,虽然洗钱罪未设立入罪数额标准,但对于将账户提供给自己的配偶,且账户只收取数百元甚至百余元款项的案件,定罪判刑似无必要,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认定为“情节轻微”进行相对不起诉可能更为合理。考虑到实践中也不乏洗钱数额数百万元的行为人被判处拘役及缓刑的案例,[12]对洗钱数额不过千元的案件同样判处拘役,没有拉开刑罚梯度,也不合于“轻轻重重”的司法理念。

    二是关于洗钱行为,实践中对于洗钱罪要求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认定过于宽泛。例如在李其霖、李玉奇洗钱案中,[13]李玉奇的自洗钱行为,就是将支付宝收到的购毒款2000元转入余利宝进行理财后提现;无独有偶,在汪小玲、钟强洗钱案中,[14]将收取的毒资转入余利宝理财也被认定为自洗钱行为。转入余利宝的资金尚在同一人的支付宝内,链路清晰,这样简单的行为是否能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效果?这值得商榷。

    图13 被判处拘役案件的行为方式分布

    在判处拘役的68起案件中,提供资金账户和使用他人账户这一组对向行为最为常见,合计占比88.24%。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多于使用他人账户的行为,这也与68起案件中他洗钱(49件)与自洗钱(19件)的比例相当。

    其它行为包括: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占比7.35%,如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转移;将现金转换为其它资产占比2.94%,如将上游犯罪所得购买京东电子购物卡后再销售;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占比1.47%,如收取上游犯罪所得的微信转账,再将现金交给上游犯罪者。

    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共474起,刑期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案件有两起,洗钱数额均特别巨大,其中一起案件洗钱数额达3000余万,上游犯罪为受贿罪;另一起案件洗钱数额达一亿七千余万,上游犯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图14 被判处有期徒刑案件的刑期分布[15]

    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平均刑期为22.19个月,不足两年。刑期众数为6个月,有88起案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案件共422起,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占比89.03%;刑期在五年以下的案件共455起,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占比95.99%,可见绝大多数洗钱案件的判罚都在三年以下,属于轻罪的范畴,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刑罚的案件数量很少,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对洗钱犯罪的处罚整体呈现轻缓化的特点。

    (七)证据不足是洗钱类犯罪不起诉的主要原因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2020年,检察机关实际起诉洗钱犯罪占线索比例不过11.98%,到2021年略有提升,也不过18.56%,2022年比例大幅提升至40.41%,但仍有半数以上洗钱线索未能进入审判程序。

    表4 2020—2022年洗钱案件线索移送及起诉情况

    样本案例中,共有116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64件,相对不起诉决定书42,绝对不起诉1件。

    图15 洗钱案件中不起诉案件情况

    其中,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常见情况是①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对上游犯罪存在主观明知;②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行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③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款物系七类上游犯罪所得;④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实际参与了洗钱行为,故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常见情况是被不起诉人涉嫌洗钱数额不大,无获利或获利不多全额退出,此外又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故被认定为情节轻微;

    绝对不起诉的案例仅有李某某洗钱案[16]一件,不起诉理由是李某某洗钱数额300万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因犯罪行为发生在2006年,被发现是在2018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不予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小结


    随着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洗钱类型案件判例有了新的认识和经验积累,为今后按照国际惯例开展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考虑到FATF第五轮检查将近,为满足FATF对“洗钱的调查和起诉”有效性评估后的整改要求,2024年我国洗钱犯罪追诉案件数量预计将持续高位运行。

    课题组针对洗钱罪中典型、疑难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如针对自洗钱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类犯罪中洗钱犯罪认定疑难问题进行逐个拆解,形成4万字课题报告,后续将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1] ※代表核心建议,数据参见《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measures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April 2019)》

    [2] ※代表核心建议,数据参见《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measures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April 2019)》及《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measures 3rd Enhanced Follow-up Report & Technical Compliance Re-Rating(November 2022 )》,

    [3] 包括起诉书820份,判决书588份,裁定书201份,不起诉书116份,决定书22份,驳回申诉通知书21份,指定管辖决定书5份。

    [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数据来自2021-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6]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进检刑诉(2021)218号起诉书

    [7]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峡检刑诉(2021)79号起诉书

    [8]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白江检刑诉(2021)28号起诉书

    [9] (2020)闽072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

    [10] (2018)赣0802刑初73号判决书

    [11] (2017)赣0731刑初201号判决书

    [12] 例如曾凡伟洗钱案中,洗钱数额达312.48万元,法院判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详见(2019)赣0830刑初185号判决书。

    [13] (2022)赣0521刑初130号判决书

    [14] (2022)赣0521刑初181号判决书

    [15] 为避免重复统计,“一至二年”的统计范围包含二年有期徒刑,不包含一年有期徒刑,后同。

    [16]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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