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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转型系列——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2024.04.03 | Author:龙海涛、吴旸、李凯伦、赵鹏翔、赵蒋云、袁海波、孙晶晶 | Source:金融部

引言


2023年3月24日,原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公开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作为资产服务信托大类项下五个业务品种之一,在信托转型背景下正式登上信托业务的舞台,各家信托公司也在积极探索并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本文将结合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就信托公司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时普遍关注的问题,从“信托公司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现状”、“什么是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基本模式”、“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盈利模式”、“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系统搭建”、“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登记”、“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信息披露”等维度对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进行分析与讨论。



一、信托公司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现状

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出台之前,部分信托公司即已开始运用信托工具参与风险处置类业务。2016年,渤钢集团破产重整案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建信信托设立了彩蝶系列信托计划参与渤钢集团破产重整,系较早引入信托方式参与破产重整业务的项目。其后,彩蝶系列信托计划参与的包括康美药业在内的企业破产重整项目,平安信托于2021年承做的方正集团破产重组财产权信托项目等,均属于较早设立的风险处置类信托项目。据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1-2022)》调研及不完全统计[1],在“2021年底破产重整信托业务整体受托资产规模即已超过4500亿元”。


自《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陆续发布以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持续以较快速度发展。据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统计[2],“2022年已有16家信托公司开展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2022年新增业务规模11,106亿元,新增项目49个,总存续受托资产规模已达14,054亿元;其中,中信信托和光大信托联合受托管理的海航集团破产重组专项服务信托,是单体规模最大的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虽然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还面临诸如盈利模式不清、受托资产规模较大、服务周期较长等问题,但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开始结合自身特点及业务需求从不同角度切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2023年,参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信托公司仍在以较快速度增加,中诚信托、昆仑信托、国通信托、华润信托等均相继落地首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存续受托资产规模总计已超过1.5万亿元”[3]。而据中国银行保险报于2024年1月23日刊载的《业务模式呈现差异化特征》一文显示[4],已有近百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项目落地。我们认为,如无意外后续几年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相关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参与程度等亦将有进一步的发展。



二、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概念解析

近年来,在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全球市场承压下,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出台以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及通道类业务等传统信托业务在不断压降的同时,存量传统信托业务中积累的风险逐渐暴露。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不断向市场释放信托业务应回归信托本源的信号,信托公司亦积极通过对传统业务的调整与转型探索新型信托业务模式。


其中,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渐缓,房地产等行业进入下行周期,风险处置相关业务增长迅速。信托公司如何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隔离等功能,以及其在非标信托业务领域沉淀的业务经验和专业处置能力等优势协助做好风险化解工作,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核心关注的焦点之一。2022年4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银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在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首次明确增设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类别。2023年3月20日,原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并正式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类别之一。


那么,什么是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及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两个业务品种:

  •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及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二者如何界分呢?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困境企业风险处置行为所处阶段,即信托设立的时点。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的设立时点处于企业拟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阶段,此时困境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而企业破产服务信托设立的时点处于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阶段,此时困境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对于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认定标准目前相对较为清晰,由于该类信托设立于困境企业已经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5],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并裁定和解之日起企业进入和解程序、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仅需以人民法院是否已裁定企业重整、和解或宣告企业破产为判断标准即可。

 

  •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对于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其认定标准相较于企业破产服务信托而言较为模糊。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规定,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适用于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时进行风险处置的场景,那么准确识别企业已经“面临债务危机”,相关处置方案及交易设置是否能够构成“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成为信托参与市场化重组业务的难点,故对于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的认定在目前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也为信托公司合法合规开展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业务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 “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规定的“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尚无具体的认定标准。以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开展的地产风险处置项目为例,往往会采取将困境企业股权或资产交付予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服务信托的方式来盘活地产项目或推动企业纾困,故在该类服务信托的交易背景下,服务信托设立的直接目的并非向债权人偿债,而是为了发挥信托的独立性、风险隔离等功能,避免装入信托的财产受到集团内其他公司或关联方、其他项目的债权的影响,但由于困境地产项目盘活或纾困企业走出困境后,企业仍会将该等资金用于向债权人偿债,故该类服务信托亦间接实现了偿债目的,是否可扩大解释为构成“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基本业务模式

下面我们从基本交易结构、委托人、信托财产、服务内容四个方面简要介绍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基本业务模式。


1、 基本交易结构


  •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这类信托通常是由交易对手(交易中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其关联方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等非资金形式的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装入信托,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包括交易对手的债权人(通常享有优先顺位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对手或其他第三方,以实现债务人资产的风险隔离、保障特定债权的目的。


  •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与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不同,此类信托专门适用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且进入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环节,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往往存在资产情况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且类型多样、债务金额巨大的情况。实操中已有不少信托公司开展了此类信托业务。就目前开展的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主要采用出售式重整和存续式重整两种模式。


(1)出售式重整模式

该模式项下,待处置资产交由信托公司设立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财产权信托,在财产权信托项下对待处置资产进行清理、确权和处置,并就处置所得向债权人补充分配,其典型代表案例为方正集团重整案。


(2)存续式重整模式

该模式项下,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并将破产重整企业的相关资产整合后注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该种情形下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为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未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通过管理运营处置资产向债权人/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实现偿债目的,其典型代表案例为海航集团重整案。


另外,目前市场上也存在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按照留债平台服务信托、转股平台服务信托等不同维度进行分类的说法,由于篇幅关系,就不在此具体展开,欢迎大家线下随时与我们探讨。


2、 委托人


以委托人不同身份为维度,我们理解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存在以下几种模式及场景:


  • 委托人为债权人

在此场景下,债权人即为委托人,结合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须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故通常此种模式下为自益信托,债权人将其所持债权等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予信托公司,其作为受益人通过信托公司处置债权等方式所取得的回收款项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实现偿债目的。


  • 委托人为债务人或其股东

在此场景下,债务人或其股东为委托人,通过以其所持资产/债务人股权设立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或者设立以其自身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后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认领方式由债权人取得并享有信托受益权,最终实现向债权人偿债目的。


  • 委托人为投资人

在此场景下,困境企业的新投资人为委托人,通过以其投资取得的困境企业股权等资产设立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或者以其自身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后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认领方式由债权人取得并享有信托受益权,最终实现偿债目的。


但是鉴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明确提及“资产服务信托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展的资产化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等业务红线,故在委托人为投资人的场景下,如何避免触及上述红线,如何实现资金进入及投出,仍有待监管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监管政策及实操情况。


3、 信托财产


企业风险处置中所涉及的底层资产情况通常较为复杂,包括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股权、应收账款债权、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类型资产。实操中,为便于操作,通常会选择负债情况“洁净”、可控的存续主体或新设SPV的方式归集底层资产。


对于陷入危机的企业,通常将面临大量诉讼,一旦核心资产被查封冻结,将严重影响企业核心资产的后续处置。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核心制度优势在于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即信托财产能够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变化而受到影响。为实现隔离风险目的,对于风险企业的资产全面梳理及其作为信托财产实现有效交付就显得尤为关键,针对不同类型资产,相关法律法规亦就其交付方式作出了相应规定,信托公司在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时,应着重关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资产权属转移手续。当然,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设立过程中,也需要重点关注信托财产交付时点以及信托设立的目的等因素,从而避免面临可能被撤销的风险。


4、 服务内容


从目前开展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来看,就企业破产服务信托而言,受托人往往系按照合同约定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履行事务管理义务,包括财产保管、交易、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托管运营服务,并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能。而在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的服务内容空间及灵活性相对较大,各家信托公司也在积极探索承担更多的主动管理职能。



四、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盈利模式

结合目前市场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现状,信托公司在企业风险处置中的定位及作用往往还仅限于事务执行,尤其是在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项目中,往往由破产管理人起主导作用,故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收费议价空间有限,通常按照年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金额较低,且与底层资产运营处置情况并不关联。鉴于企业风险处置中所涉事务冗杂、周期长,信托公司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如下文提及的系统搭建成本),故较低的信托报酬标准可能无法匹配信托公司投入,这也成为很多信托公司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中的展业阻力。


但是,信托公司在多年的业务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不论是在金融行业还是实体行业中,均拥有一定的优质产业资源,且信托公司可以凭借其丰富的信托财产管理、处置经验,发挥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及风险资产处置能力,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利于实现资产的高效处置。以房地产领域为例,近些年随着大量房地产投融资业务的开展,信托公司在房地产业务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结合信托公司本身擅长的资金结算、账户管理、财务管理等资金管理层面经验,以及信托制度天然具备的风险隔离属性,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主导困境房地产项目的纾困及风险处置存在先天优势。随着信托公司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主导地位的提升、服务内容的丰富(如前文提及的更多承担主动管理职能),底层资产运营、处置的效果与信托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关联性也将相应提升,我们相信信托公司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中的收费议价空间亦将会有进一步提升。同样以房地产领域为例,我们了解到目前多家信托公司也在探索将信托报酬标准与底层项目纾困成果(如新增销售货值、债权人清偿额)相挂钩的收费模式。



五、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系统搭建

自《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正积极推进业务模式和经营模式的深度转型。面对新时代对于科技赋能金融的新要求和新趋势,金融科技的运用场景不断拓宽,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也逐步在投资者账户管理、产品投资与运营、产品合规与风控、数据治理与流通、资金清算分配等环节加快了信息系统搭建,通过自研或外采等方式逐步实现线上化、自动化、智能化操作与管理。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往往具有投资者范围广、信息交互频繁、数据多、周期长、个性化强等特点,尤其是对于企业破产服务信托而言,陷入破产重整困境的大型企业往往都面临着超大规模负债,若信托公司仅依靠人工采集的方式,则存在许多操作难点和操作风险: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交易安排方面,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债权性质类型多、清偿安排复杂等问题,甚至涉及结构化安排、债权预留、债权代持等操作;
在信托受益人方面,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客户的基础信息收集难度较大、信托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成本高、相关税收、反洗钱等信息核查及监管报送涉及要素多。


以上难点均极容易引发操作风险。故信托公司需要重点关注运营系统的保障和科技的支持,搭建能够支撑大规模数据运营的专项系统,建立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从而实现全流程线上化运营管理,在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拥有超大体量债权人的背景下,才有可能满足债权人转变为受益人后的账户管理、权益登记、会议表决、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资金划拨等多样化、高标准的服务需求。


据我们查询的公开报道,云南信托、平安信托、中信信托、浙金信托均独立搭建了不同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相关系统。此外,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也搭建了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服务平台,该平台可为参与机构提供资产挂牌、资产信息登记、转让信息挂牌、受让意向征集、转让交易组织等服务,并可基于平台功能为交易各方提供撮合、推介等增值服务。



六、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登记

  • 信托财产登记的现状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仅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法定权属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义务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6],但并未明确非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效力。在立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非法定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无法突破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物权确权效力;在司法实践方面,根据目前司法案例,我们理解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核心诉求并非重新建立信托财产权属设立和转移规则,而在于通过标识并公示信托财产信息使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离,实现信托财产的特定化公示效果,从而有助于在交易及司法实践中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受托人责任的有限追索,以及保护受益人等信托当事方的合法权益,达到信托财产权属公示对抗主义的法律效果。


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以及适用的范围,但是对于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据我们了解,我国部分区域已开始了信托财产登记的试点,例如杭州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支持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文件[7],并有效推动和保障了全国首单不动产慈善信托登记的落地。上海市已于2021年出台了《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标志着信托财产查询工作已率先启动试点;《2022年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要点》将“研究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列为2022年重点工作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中更是首次将“在浦东新区试点信托财产登记”写入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深圳市也在积极开展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并在2022年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商事登记试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非法人产品”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国务院于2023年11月份批复同意的《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中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目前已经启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调研,积极探索推进全国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2024年1月份监管部门向各信托公司下发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亦有关于信托财产登记的专门条款。


  • 信托财产登记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的重要性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受托人是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相关企业已陷入了风险困境,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更容易发生纠纷与权属风险。因此,从保护受托人、受益人等各方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持风险资产处置交易稳定性的角度出发,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信托业务,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办理信托财产登记也具有更高的必要性。


要实现信托财产登记的公示对抗效力,登记过程中信托财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便极为重要。而且,根据《信托法》第七条、第十一条[8]的规定,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确定的财产,否则信托无效。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的相关规定[9],我们理解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属于受托人的法定受托管理职责,即使在资产服务信托中,受托人也依然应该履行其法定受托管理职责,并不能将其转嫁给委托人/受益人。但相较于资产管理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作为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提供的往往只是相关事务管理类服务,且受托人在资产服务信托中收取的信托报酬标准通常远低于资产管理信托。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在资产服务信托中要求受托人采取与主动管理类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托中同等程度的尽职调查责任与其交易角色定位并不对等。在企业所涉破产程序中,企业破产服务信托通常作为实现偿债目的的方式之一,仅仅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主导方,一般已经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基本情况进行了比较清楚详实的核查,因此,此类服务信托中,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权属的调查核实责任相对较轻,可以破产管理人及法院所提供的信息为准。而在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中,受托人则通常需自行对信托财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权属的调查核实责任可能相对更重。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尤其是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所涉及的底层财产通常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从实践操作来看,为了便于资产的处置与管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委托人通常会在设立信托前对所涉及的财产进行一定的整合与归置,最终交付给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通常以股权和债权为主。我们理解,就目前阶段而言,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在受托人进行了必要核查(例如对于股权类资产而言,受托人已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情况了解股权资产的权属、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是否存在质押登记等权利限制;对于债权类资产而言,信托公司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债权是否存在转让、保理、质押等限制或影响转让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的基础上,可适当结合委托人承诺等方式缓释受托人的受托责任风险。



七、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信息披露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对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息披露并无明确规定。


在信息披露的频率方面,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三条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10]规定,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11]规定,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实践中,其他资产服务信托尤其是财富管理类服务信托中,基于受托人尽职履责的角度考虑,部分同业参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12],按季度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向受益人进行定期信息披露,并在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受益人进行临时信息披露。我们理解,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受托人可结合底层财产的类别、处置进度等情况以及委托人与受益人的需求设定合理的定期信息披露频率,但是不得低于每年一次,并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披露情形、方式及内容范围等。


关于信息披露时的信息来源,根据我们的相关实践经验来看,通常包括服务信托所聘请的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债务人或为执行相关重整计划而设立的平台公司等主体。受托人需注意在与上述主体的相关协议中明确所提供的信息范围、提供时间、方式以及未按约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的违约责任,同时在信托文件中披露该等主体未及时、准确提供信息的相关风险。



结语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作为新兴业务领域,除上述分析的维度以外,在法律适用方面也较为复杂,普遍存在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等)的竞合适用问题,当二者发生不一致或冲突时,如何适用和选择也是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的难点。类似于《企业破产法》的撤销权与信托财产独立性存在的冲突问题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中会更加突出。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相较于传统的资产管理信托而言,对于受托人综合服务能力的要求更高,不断更新变化的法律法规也会对该业务产生影响,例如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模式项下信托公司持有股权作为唯一股东的安排较为常见,而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于法人独立人格否认的修订就非常值得大家关注。类似这些问题,后续我们会保持持续关注,也欢迎大家随时交流。

[1]《【发展报告】业务篇之资产服务信托(十三)》中国信托业协会 

2019年,建信信托首创“彩蝶”系列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将信托模式成功运用到天津渤海钢铁集团破产重整项目中,开行业先河,此后多家信托公司纷纷试水。根据协会调研数据和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2021年,共有6家信托公司着力布局破产重整信托业务,2家参与或有意向参与,2021年底整体受托资产规模已超过4500亿元。

[2]《202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信托业协会

近年来,宏观下行压力加大,风险持续暴露,信托公司开展各类风险处置业务迎来市场机遇窗口期,行业布局加速推进,积极参与承接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破产重整项目。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统计,目前共有16家信托公司开展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2022年新增业务规模11106亿元,新增项目49个,总存续受托资产规模14054亿元。其中,中信信托和光大信托联合受托管理的海航集团破产重组专项服务信托,涉及合并重整企业321家,受托管理规模7000亿元,是迄今单体规模最大的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3]《2023年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年度回顾》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喻智

2023年,参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信托公司仍在以较快速度增加,中诚信托、昆仑信托、国通信托、华润信托等均相继落地首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截止目前,共22家信托公司参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存续受托资产规模总计超过1.5万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信托公司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情况统计:共22家信托公司参与,超过67个项目落地。

[4]《业务模式呈现差异化特征》中国银行保险报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通知》下发后,自2023年6月1日起,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始采集新的25个信托业务分类信息,从中国信登的相关数据看,目前有20余家信托公司落地了近百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项目。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7]具体包括:2022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高质量发展慈善信托专项改革试点方案》;2022年10月,杭州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原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五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做好不动产慈善信托工作的通知》,明确预备案的信托财产登记方式;2023年1月,杭州市民政局与原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杭州市慈善信托工作指引(试行)》,明确慈善信托的设立、登记与初始备案相关规定;2023年2月,杭州市民政局公示的《杭州民政2023年工作思路》中提及,落地不动产慈善信托项目,在非货币领域慈善信托实践先试先行;2022年3月,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和原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慈善信托信托财产的公益性事业票据开具事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1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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