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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视角下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
2024.04.29 | Author:邹野 | Source:金融部

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不足,反洗钱监管协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等等。此外,2024年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五轮互评估在即。


针对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以下简称“现行反洗钱法”),继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就相关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全国人大2024年4月26日就《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5日。

征求意见稿拟将反洗钱从遏制犯罪提升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事实上,金融机构近几年已经能够明显感受到国家对反洗钱工作持续升高的重视程度以及来自监管机构更大的压力。

反洗钱工作将从“规则为本”演化为“风险为本”。遵守规则是当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要实质把控风险。反洗钱工作不可以流于形式。方寸之间,如何拿捏?

值此法律修订之际,金融机构当积极参与,提前准备,做好应对工作,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相关工作的专业性。

本文简析征求意见稿的部分重点修订内容。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被明确纳入



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纳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方面,除非另有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虽然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前款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关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在征求意见稿明确列举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之列。

央行2021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答复,“考虑到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界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并且从实践来看,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复杂、数量众多且工作人员普遍较少,难以统一监管要求并实质开展反洗钱工作。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问题,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

因此,除非另有说明,除了个别普适性的事项(例如,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外,征求意见稿暂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上无直接影响,但这不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做反洗钱。请参考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文章:《反洗钱法规频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反洗钱?》,此处不再展开。

至于将来,私募基金管理人会不会被归类为反洗钱法语义下的“金融机构”或被认定为反洗钱法语义下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或者说,什么时候会以恰当的方式被纳入反洗钱法的框架,我们不得而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在2023年的发布、施行,私募基金的监管未来肯定越来越完善,一切总有水到渠成之时,让我们拭目以待。



三、内控升级



现行反洗钱

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系统,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征求意见稿将“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写入了第一章“总则”,可见国家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视。


进一步,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反洗钱义务”中,就具体的内控制度建设事项,补充规定“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系统,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这也将成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牵头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这个部门的从业人员而言,责任重大。

此外,延续此前的监管规定(例如,《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将这一要求也纳入其中。

通过以上调整,征求意见稿将以上事项从监管规定的层级提升到国家法律的层级。



四、客户尽职调查



(一)“客户尽职调查”将正式取代“客户身份识别”

2022年1月,当时的一行两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KYC管理办法”),取代2007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KYC管理办法”)。

不过,2022年2月,一行两会联合发布公告,原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2022KYC管理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相关业务按原规定办理。

延续了2022KYC管理办法对2007KYC管理办法的修订思路,征求意见稿将“客户身份识别”提升为“客户尽职调查”,KYC工作所要覆盖的深度和广度都显著提高。不过,征求意见稿并非简单照搬2022KYC管理办法中的内容,也有一些调整(例如下图中的内容差异)。

现行反洗钱法

2022KYC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相较于现行反洗钱法、2022KYC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客户尽职调查的目的,除了识别身份以外,还要了解交易背景、风险状况。

(二)纳入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并提高身份识别的要求

现行反洗钱法

2022KYC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

 

……(三)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前款规定情形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相较于现行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受益所有人的识别纳入,这跟国家近几年来持续推动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努力是一致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发布并施行以来,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得到了广泛的重视。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其纳入,将这一工作提升至国家法律的高度,金融机构应当更加重视。

与2022KYC管理办法的思路一致,征求意见稿补充规定,除了开始办理业务时的客户尽职调查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也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此外,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与现行反洗钱法仅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的要求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应当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尽职调查的标准很高,但是未列明具体措施。我们理解,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除了遵守征求意见稿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外,还需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例如,2022KYC管理办法罗列的尽职调查措施:

(a)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b)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c)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d)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e)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三)建立与登记机关联动下的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的要求,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及时更新并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

在此之前,针对此事2021年已有相关政策出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属于应备案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两部门随之就具体执行规则联合起草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受益所有人草案”)。

考虑到以下因素,金融机构需留意后续的立法进展:(i)受益所有人草案与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受益所有人认定制度不尽一致,(ii)征求意见稿和受益所有人草案均尚未落地施行,(iii)受益所有人草案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豁免或暂免了受益所有人备案,以及(iv)如何正确把握金融机构的独立核实义务与其查阅登记机关的备案信息之间的分寸(即,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从登记机关获取的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尚待进一步拿捏。

(四)持续尽职调查与风险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和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本法所称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持续监测、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情况,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收到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当事人。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客户尽职调查不只是事前的、一次性的调查,而是贯穿于事中、事后的持续性调查。

其次,持续的尽职调查之后,还应当酌情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过金融机构要非常留意拿捏好尺度,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不当,当事人有权视具体情形提异议、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

(五)完善委托其他机构进行KYC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机制

现行反洗钱法

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并配合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2022KYC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开展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尽职调查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一)……(二)……(三)……(四)……

 

第三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并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或者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第三方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第三方未按照规定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要求。


相较于现行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对于选择委托对象的尽调标准要求更高。此外,与2022KYC管理办法的做法一致,考虑到实务当中向第三方机构收集客户尽调材料的困难性,征求意见稿要求第三方机构应当配合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

不过,相较于现行反洗钱、征求意见稿都只强调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委托的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2022KYC管理办法还规定“第三方未按照规定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征求意见稿为何没有规定这一条?背后的考量是什么?“相应责任”与“法律责任”有何区别?诸如此类的问题,值得各方深思。囿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展开论述。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



(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现行反洗钱法

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二条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保存期限延长了一倍。一旦照此落地,2022KYC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年)也应随之调整。

(二)可疑交易报告

现行反洗钱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监测标准,及时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除了报告可疑交易之外,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建立可疑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六、补充特定情形下的反洗钱义务



(一)运用新技术、新产品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就此,建议金融机构在运用新技术、新产品之前建立或完善洗钱风险评估环节。

(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制度。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的,应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外的用途。

诸如银行系、券商系的公募基金公司,其所在的集团公司在集团层面有统一的反洗钱制度,然后公募基金公司还会有针对性的细化、落实自身的反洗钱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公募基金公司应当与集团公司密切沟通,确保集团层面的制度切实可行,不与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规则冲突,等等。

公募基金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还需要留意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出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及规定。



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和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a)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b)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c)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与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进行交易,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及时获取前述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进行核查,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跨境相关事项




除了长臂管辖条款、境外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条款外,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七条需要特别留意。

(a)外国国家、组织未按照对等原则,也未与我国协商一致,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遵从,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b)除前款规定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c)前两款规定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募基金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以及越来越多的境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在境内设立合资或独资公募基金公司,涉及上述问题的场景也越来越多。

如何判断“对等原则”、如何查询“与我国协商一致”的结果、何为“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境外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基于境外合规监管的需要而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否适用等,既需要更多的监管指导,也需要金融机构审慎分析、判断。

作为违规的后果,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采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处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处罚



(一)受处罚的行为类型大量增加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大幅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行为类型。

条款

新增受处罚的行为类型

四十九条

ü 未按照规定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人员

ü 未按照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ü 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ü 未按照规定建设、完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

ü 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

ü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

ü 其他未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的情形

五十条

ü 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ü 未按照规定报告明显可疑的交易

ü 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

ü 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ü 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ü 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规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其中,“未按照规定报告明显可疑的交易”这一项之所以说是新增,因为征求意见稿将“明显可疑的交易”和“可疑交易”做了区分处理,科学且严谨。

行为

处罚

未按照规定报告明显可疑的交易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

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加重对金融机构的处罚的力度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二条,大幅加重了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

违规点

现行反洗钱法

征求意见稿

未按规定建章立制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部分具体的反洗钱操作违规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另一部分具体的反洗钱操作违规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洗钱、恐怖融资后果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三)突出董监高、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大幅加重了对董监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违规点

现行反洗钱法

征求意见稿

未按规定建章立制

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部分具体的反洗钱操作违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另一部分具体的反洗钱操作违规

导致洗钱、恐怖融资后果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四)首提勤勉尽责能免罚

作为“自我救济”的措施,征求意见稿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这一方面体现了法律规定的逻辑周密性,另一方面也提醒董监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勤勉履职的同时别忘了做好留痕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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