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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金融观察丨养老服务信托的发展现状、关注要点及未来展望
2024.05.16 | Author:龙海涛、吴旸、李凯伦、张艳娇、杨蔚曦 | Source: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金融部

一、超老龄社会即将来临

 

 

根据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经济后果》[1]标准,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时,该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aging society),当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4%时进入老龄社会(aged society),超过20%时则为超老龄社会(hyper-aged society)。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22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2],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4.9%,根据上述联合国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阶段。2024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达15.4%[3],相比于2022年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进一步提升。
 
根据卫健委相关预测[4],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从而进入超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背后,不仅存在复杂的社会保障系统问题,还存在一代人生育观念的变迁问题,因此被形象的比喻为一个“按下了就不会停止的按钮”。
 
随着老龄社会的不断深化以及超老龄社会的即将来临,“养老”将成为人人都必须关注的话题,养老产业的未来将会是一片蓝海。2023年3月20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分类新规》”),明确将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纳入资产服务信托;2024年5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监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未来五年,养老金融发展目标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更加丰富,对银发经济、健康和养老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更好满足养老金融需求”。《指导意见》明确“引导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聚焦主业、规范发展。鼓励信托公司培育发展养老信托、绿色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等业务”。在我国老龄化社会现状背景及前述政策支持下,养老服务信托将成为未来资产服务信托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二、目前国内已有的养老服务信托模式

 

 

通常认为,“养老服务信托”指专为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所设立的各类资产服务信托,国内养老服务信托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就其功能而言,目前常见的养老服务信托模式大致可归类为以下几类:

 

1、账户管理型:此类信托为老年人资金及非现金类资产提供一站式账户管理,将信托视为委托人养老功能账户或钱包,按照委托人指令或支付计划实现财富传承、便利继承、养老金提取、养老保障分配等功能。

 

2、康养消费型:此类信托旨在满足老年人的日常消费需求,例如医疗、康养、旅游等,为老年人锁定未来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类别,通过信托管理资金、权益,确保老年人享受到高品质的养老产品及服务。

 

3、财富配置型:此类信托将养老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资产或将不同类型资产装入信托,例如、债券、房产等,目的是实现资产增值和专业化管理,以支持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4、养老社区型:此类信托旨在实现优化老年客户房产配置、满足客户“以房养老”需求之目的,其通过专业机构社区化服务、指定配置型社区服务、旅居型养老服务、智慧居家型改造服务等模式搭建集中、高品质养老社区,且可覆盖普惠型和高端型不同产品类别。

 

5、复合功能型:指同时覆盖以上多种养老需求的资产服务信托产品。部分信托公司整合市场资源,已推出复合功能型信托产品,不仅能够提前锁定养老社区,还能够按照委托人意愿构建资产配置方案,同时增加了公益慈善、特殊需要、财富传承等功能,并可实现财产分配、互助帮扶等方案。

 

 

三、养老服务信托设立及管理相关要点

 

 

“养老服务信托”并非《分类新规》所明确规定的细分信托类别,根据产品功能性质、委托人及受益人自身情况、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的不同,可能归类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等;也可能归类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或归类于公益慈善信托等信托类型。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目前实务操作情况,养老服务信托所需注意的常见合规和交易要点包括如下事项:
 
1、信托目的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结合《分类新规》的内容,我们认为,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目的应当与信托产品分类类型相匹配,且需要避免构建违规通道交易,进而避免信托无法有效设立或无法稳定存续的风险。
 
2、对应类型的资产服务信托设立条件限制及注意事项
 
如前所述,“养老服务信托”在《分类新规》中并非一个细分项概念,而是基于其养老方案设计及信托服务内容差异可能被归入到不同信托类别的功能性分类。因此,是否满足该类别资产服务信托的设立条件在实务中显得至关重要,其成为合规性的基本门槛。以下就根据养老服务信托可能归入的信托类别分别涉及的实务注意要点进行简要列示:
 

分类

实务注意要点

家族信托

根据《分类新规》,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且委托人不得作为唯一的受益人,换言之委托人设立信托拟为其自身提供养老便利的,若未添加其他亲属作为受益人的,则无法归类为家族信托。

家庭服务信托

根据《分类新规》,家庭服务信托应当满足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相比于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受到限制,但是对委托人的财力要求较低,能够满足具有一定积累的家庭获取养老服务的需求。

保险金信托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应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如拟交付现金的,则需明确用途为支付后续保费。相比于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并无信托设立规模要求,相对来讲适合购买人身保险的自然人。

特殊需要信托

该类信托无信托设立规模要求,但通常理解其受益人应符合特殊需要人群要求,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适用于需要养老服务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需求,如涉及失能失智等特殊情形时。

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根据《分类新规》,该类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600万元。实操中,我们注意到部分信托公司要求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不得设定为他益信托或对他益受益人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在此情形下设立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可能无法达到为委托人亲属提供养老服务的目的或对客户KYC要求相对较高。

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需要审慎考量信托设置目的和基本功能,评估客户对于信托风险隔离性制度优势的需求强度,进而合理进行信托产品分类和相应设置具体交易安排。

 
 

3、产品设计与推介规范性

 

在设置养老服务信托时需要对委托人、各方法律关系、签署法律文件当事方、现金流安排、与民法体系规范的适配性等进行具体方案评估和设计,平衡信托当事方以及交易参与方、潜在参与方的权责利安排。当信托产品涉及老年人委托人时,鉴于老年人群体对金融产品的理解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显著弱于中青年消费者的特征,其属于需要特殊关照的消费群体,并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银保监会于2021年出台《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以下简称“《解决通知》”),聚焦涉及老年人的服务场景和高频事项,设置“禁止行为清单”,例如不得强迫老年人使用银行卡,不得强制老年人通过自助智能设备办理业务等。各地监管机构也积极行动,先后发布多种提高老年人金融服务质效的相关意见。鉴于养老服务信托面向老年人群体的特点,我们建议信托公司参考适用《解决通知》,并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注意在产品设计、介绍、管理等环节保护老年人相关的消费权益,进行产品适老性匹配,避免故意夸大服务信托效果、过度推销、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等现象出现。特别地,即使在资产服务信托项下,在涉及财富管理、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事项时仍应充分考虑委托人、指令权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4、养老服务机构的选取

 

自然人参与养老服务信托,最终希望满足资质要求、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高品质的养老产品或服务,为自己及亲属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因此,信托公司提供养老服务信托相关服务时,最重要的一环是界分清晰的服务边界以及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选取。在养老服务信托中,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可能为委托人自行确定,受托人仅根据委托人指令定期向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相关服务费;也可能系委托人在受托人提供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单中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类型,甚至由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作为信托委托人。第二种情形下,若养老服务机构在自然人客户提出服务申请时不能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类型、品质与其初始选择、预期不同的,存在自然人客户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特别在自然人作为最终权益人的涉众型金融产品中,此项管理风险伴随服务提供方的质量控制风险、交易参与方的道德风险、交易当事方的多元化情形等,可能使受托人责任边界被动扩大、进而增加产品舆情压力。据此,提示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设计时就养老服务机构遴选机制进行审慎设计,并就相关风险事项在信托文件中进行充分揭示,同时就信托公司受托支付义务予以厘清、明确信托服务内容和边界,以及与合作机构的责任分配安排,以避免后续因支付不及时、养老服务机构违约、侵权等责任对信托公司造成的衍生风险。

 

5、信托公司指令支付义务

 

在自然人作为委托人的交易结构中,委托人设立养老服务信托,可能先行向服务信托交付信托资金,用于保障自身及其亲属当下或者今后获得高品质的养老产品或服务。在发生事先约定情形或者委托人另行发送指令的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指令通过向养老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对相应受益人的分配。受托人应审慎履行支付指令及支付材料审查责任,并与委托人及养老服务机构就支付材料制定、推介、发送、审核、特殊约定等事宜进行明确,确保在符合各方约定的前提下执行相应支付指令。产品设计中应兼顾可复制性与个性化需求的平衡。

 

 

四、基于“以房养老”视角对养老服务信托的发展前景展望

 

 

在我们已经接触的交易实践中,“以房养老”是各信托公司、养老服务机构尝试探讨的多元养老模式之一,老有所花、老有所养、老有所居中的居所与房产问题往往涉及中国人养老传统观念的变革核心,也需要服务提供者在现有政策和法律规范体系内,进行合理交易结构设计和审慎创新,其已然成为养老服务模式中热度高、难度大的焦点。以下,我们将通过境内外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发展路径的探索,展望养老服务信托可能的发展前景。

 

1、日本养老服务信托模式的启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根据日本内阁府数据[5],日本早在2005年65岁以上人口就占到了人口总数的20.2%,截至2023年9月15日,日本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在全球范围内居于第一位,达到了其总人口的29.1%。因此,日本同时满足与我国同属东亚文化圈、老龄化问题突出、社会经济制度发达的三个条件,且有着相似的成文法制度体系背景,其就老龄化问题解决方案的实践而言,对我国具备较强的参考性。

 

目前日本养老产品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金融产品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该类产品通常由信托银行进行销售,其以“以房屋为抵押品,丰富退休后的生活费用”为目的开发,自1980年发展至今,逐渐在日本社会中成为一种便捷的“以房养老”模式。其基本业务模式[6]为:老年人将其居住的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品,并因此可以从金融机构一次性或以年金形式获得贷款,贷款金额通常为房产金额的50%,同时老年人可以继续无偿居住在房屋中,每月仅需偿还贷款利息。老年人去世后,金融机构有权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剩余款项可指定继承人领取。

 

“老年人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由于能够满足老年人“以房养老”的心愿,并且可以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避免浪费后代不想继承的房屋,受到许多日本老年群体的欢迎。根据日本金融厅(JHF)于2021年公布的信息[7],日本老龄人口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产品名:Re-Birth 60,政府直接经营型贷款产品)的人数正在不断增长,2021年申请人数为1640人,较2020年增长了140.3%,发展态势良好。

 

此外,根据相关报道[8],在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也已经成为主流养老产品,其中,美国的以房养老模式可细分为“房屋净值转换抵押贷款计划(HECM)”、“住房持有者计划(Home Keeper)”、“财务自由计划(Financial Freedom)”,从而以精细化的服务满足不同价值房产持有者的养老需求。就世界范围而言,发达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出以及老年人普遍持有不同价值房产的情况,以房养老需求依旧在不断增长。

 

2、类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在我国的实践

 

根据相关研究[9],我国对“以房养老”的破局开始于2014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保险机构作为服务提供商,选取了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武汉等4个城市作为试点。2016年,银保监会又做出了将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的决定,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至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将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

 

根据数据,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推行10年以来,“以房养老”获得了全国共147户家庭的214位老人参与,平均参与者年龄71岁,人均月领取养老金近8000元,抵押房产总值近4亿元;但在2018年以后的6年时间中,全国仅发生了6笔交易,共有4家保险公司获得了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资格,目前实际开展业务的仅有1家,业务几近停滞、遇到瓶颈。显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面临着“试点热闹”“难以推广”等现实问题。

 

3、“以房养老”与养老服务信托业务适配及展望

 

纵观未来,随着老龄化人群观念的逐渐转变,类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产品仍然存在一定的发展潜力,且可能为养老服务信托交易设计提供新的思考。一方面,中国房地产增量已经放缓,未来房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增加,老年人以房产换取稳定养老金的意愿可能增强;另一方面,我国生育率正逐年下滑,“丁克人群”不断增加,80、90后人口老去时,大量老年人面临无儿无女的情形,“养儿防老”无法成为所有人的选择,这一情形也可能会加剧老年人对“以房养老”,进而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养”的现实需求。

 

此外,虽然此前类似的住房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推广,并不意味着信托入局也难以得到发展。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客户群体与信托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且同样作为金融工具,信托较之保险而言,其制度优势更为明显,具有风险隔离性更强、功能更全面、设计更灵活等特征,与“以房养老”交易诉求具备天然且多元的适配可能性。从目前社区型、旅居型、升级服务型产品来看,通过对“以房养老”模式探讨的不断深入,其构想最终成熟落地已在路上。

 

若后续信托公司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打造出更符合国情及老龄人口深度需求的复合型功能产品,且在信托财产登记以及税务领域得到政策、立法端进一步供给支持,则养老服务信托将在各类养老产品中具备不容小觑的竞争力和优势,也许养老服务信托将是“以房养老”等多元化高品质养老服务模式在我国实践的可行路径之一,也是信托创新发展的一条新型赛道,其可能为资产服务信托在养老服务信托领域落地生根、谱写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提供契机和思路。

 

[1]杨昕:《健康老龄化进程中的综合社会政策响应》,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5月14日访问,http://sscp.cssn.cn/xkpd/tbch/tebiecehuaneirong/201908/t20190809_4954606.html。

[2]《<2022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发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2024年5月14日访问,http://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79996644/content.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国家统计局官网,2024年5月15日访问,http://www.stats.gov.cn/sj/zxfb/202402/t20240228_1947915.html。

[4]《我国预计2035年左右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载人民网,2024年5月14日访问,http://health.people.com.cn/n1/2022/0920/c14739-32530182.html

[5]《老龄化的现状和未来展望》,载日本内阁府官网,2024年5月14日访问,http://www8.cao.go.jp/kourei/whitepaper/w-2022/html/zenbun/s1_1_1.html

[6]《什么是老年人“反向抵押贷款”贷款制度?》,载东京理财部官网,2024年5月15日访问,http://money-bu-jpx.com/news/article021848/

[7]《日本住房金融厅重生60岁产品使用结果》,转载自日本住房金融厅官网,2024年5月15日访问,http://www.fudousan.or.jp/topics/2206/06_2.html

[8]《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国外经验及借鉴》,载微信公众号“中国保险”,2024年5月15日访问,http://mp.weixin.qq.com/s/220F5MAkzrSq03Zl21XgYA

[9]《特别关注|10年:以房养老困局待破》,载微信公众号“中关村杂志”,2024年5月15日访问,http://mp.weixin.qq.com/s/yG-IjZbOuwEtCkZ5z2bK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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