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下行的后疫情时代,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小单元,存活并非易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数据称,2022年3月,全国市场主体注销126.2万家,同比增长24.5%。对于企业创始人而言,在日渐艰巨的当下,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维护经营稳定性的必要性更为突出。家庭是维稳的大后方,然而,因家庭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风险的例子并不少见,就此引发的更是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如何做到有序经营公司、保证家庭财产安全以及家企隔离,是创始人夫妻需关注的重要财富课题。另外,对投资者而言,在投资过程中如何识别并隔离投资风险,也是投资时必须关注的法律课题。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面临六大风险,主要可以被抽象为两类,即公法领域的风险和私法领域的风险。
第一,是公法领域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刑事风险。这是经济犯罪的高发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第二,是私法领域的风险。主要体现为股东个人债务风险、股权代持风险、家企混同风险、婚姻风险和企业接班风险。而不同的风险之间是可以互相联系和引发的,比如家企混同的风险、股权代持的风险会影响创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可能引发婚姻风险,而婚姻风险带来的家庭不稳定因素可能会引发企业经营和接班问题。
光耀东方创始人李贵斌遗产争夺案是比较典型的企业风险相互触发的案例。创始人李贵斌因病去世,也拉开了遗产争夺的序幕。以李贵斌的弟弟李贵杰为首的家庭成员,主张李贵斌在去世前十日打算对公司后续事务及其所持股权进行处理,故安排律师及相关亲属员工前来医院并召开股东会,同时全程录像。之后,李贵斌持有的股权全部转移到李贵杰名下。李贵斌的妻子徐君也因此提起公司决议诉讼和继承诉讼,主张决议不能代表李贵斌的真实意思。最后,经过鉴定,法院认为李贵斌在设立遗嘱时有精神障碍,决议无效,因此所有据此产生的股权转移决议一律作废,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分割,徐君及其子女作为部分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李贵斌的遗产。而关联诉讼也在逐一铺开,包括针对针对他人代持李贵斌股权部分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针对案外人尚未偿还钱款的赠与合同、不当得利纠纷等等。旷日持久的官司,再加上疫情的反复、公司高层和员工的站队等等,让公司分崩离析,甚至资不抵债,几乎没有可执行财产。
公司僵局是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具有时间持续性、利益对抗性和形式非法性的特点。
在此以我们经办过的真实案例,进一步说明夫妻婚变导致公司僵局以及带来的各方影响。本案系公司创始人以其司机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且股权以司机的名义持有。之后,司机和妻子产生离婚纠纷。其妻子起诉要求分割司机持有的公司股权。创始人太太了解情况后,立即起诉要求确认代持关系,法院确认创始人和太太各获得50%的公司股权。之后,公司内部因股权结构变化,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面临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对公司、投资者和创始人夫妻而言都有影响。公司僵局其中一大特征就是利益对抗性,即董事会之间或者股东之间剑拔弩张,甚至丧失信任、合作基础,互相执着于零和博弈,无法有效做出经营决策,投资者所预期的投资目的也就很难实现。好消息是,为了增加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尽可能避免公司权力过于集中,新《公司法》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第一,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即在第五十七条中明确了股东的查阅范围,将在司法实践中常起争议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纳入;第二,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回购权制度,该制度是对控股股东的监督,即在控股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时候,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第三,股东失权制度更具实践性。
而对于创始人夫妻来说,即使离婚,所分得的公司股权也会因公司僵局而降低价值。当然,创始人夫妻分割股权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但司法实践中不一定都会认定导致公司僵局。比如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上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中,法院就明确“魏某明确表示其一直以公司利益为主,公司运营并未因离婚受到影响,李某对此未提出异议。以上事实表明,将案涉3家公司的股权平均分割,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
综上,创始人夫妻或者关联方婚变分割股权很有可能会导致公司僵局,继而会引发一系列风险。企业经营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危机四伏,甚至内忧外患。所以,对于企业创始人来说,提前做好财富隔离等规划,优化公司权力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基于上述风险和因此引发的连锁反应,创始人需要有强烈的意识和积极的措施隔离家庭财富和公司财富。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点:
签订婚内、婚前协议是常见的夫妻之间隔绝企业经营风险的法律工具,对于拟上市公司的或者担任要职的股东而言非常必要,以防止离婚分割股权对公司产生影响。具体来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可以约定现有和将来的财产;可以将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共同财产,且双方确定的方案在离婚诉讼时将作为法官裁量的依据。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需双方平等协商后签署,财产约定不能过于不公平防止另一方事后反悔等可能,并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
承接上文,如果需要防止二代的婚变风险,同时考虑安全传承,那么建议提前设立遗嘱,避免因创始人或其他股东突然离世导致财产权利悬而未决、继承人之间纷争不断的情况。同时,为了保证财产不因后代婚姻而被稀释,可以在遗嘱或者赠与协议中明确有关财产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或者只由自己子女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并不低。北京二中院曾明确指出,就本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都一律把遗嘱的效力作为争议焦点之一,且遗嘱最后被认定为无效的比例达20%。这不难理解。《民法典》第1134条到第1139条对每一种遗嘱都规定了对应的形式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外,多额外要求见证人、署名等较为严格的法律标准,而这些恰是没有经历专业法律训练的人极细容易遗漏或者出错之处。
遗嘱是否有效,除了上述形式要件外,最核心的考察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形式存在瑕疵,就需要多重证据佐证立遗嘱人的遗嘱意思真实,包括多份遗嘱交叉证明、见证人的证人证言、遗嘱人常年被抚养状态等等。
前述两种方式都是法律工具,保险是金融工具,一定程度上可以隔离夫妻婚变风险和债务风险,同时进行传承安排。而信托已成为家庭财富管理、隔离风险的主要工具之一,除了上述优势外,更可以私人订制信托条款,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上述是为规划婚姻继承风险的工具,一致行动协议则更侧重于公司风险。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建议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外,还需注意,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致行动关系的最短维持期限和提前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条件,以最大程度降低毁约的概率。
创始人需要保证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的独立,投资人更是如此。具体有两方面的建议:
首先,出资更加谨慎。这在新《公司法》出台后,更是如此。其次,及时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新变化。最后,构建评估机制,追踪合同履行状态和风险指数等。
1.确定实际控制人。这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是个难点,因为公司实际股权架构并不透明,穿透架构往往需要充分背调以及其他专业能力等的加持。
2.股东家事身份关系信息。如前文所述,股东婚变会很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因此,投资人针对实控人、大股东等进行家庭背调也很重要,包括健康状况、身份国籍、婚姻关系以及子女关系等等。同时,还可要求其披露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约定的情况。
3.股东家庭资产信息。包括个人及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及配偶持股情况等等。
企业是最小的经济生活单位,家庭是最小的社会生活单位,二者相互衔接,互为影响。所以,从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到投融资并购过程都需要考虑公司经营对家庭的影响。同时,也需要关注婚姻人身关系对公司股权、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不论是创始人还是投资者,都需要改变传统思想,建立起家庭和企业的防火墙和隔离网,才能真正发挥家庭和企业的合力,在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大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