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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企管理系列 | 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式减持”
      2024.05.17 | Author:郑春杰、柳维潇 | Source: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

      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因离婚而引发的股份分割事件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仅2023年至今,至少有包括三六零(601360.SH)、卓胜微(300782.SZ)、彤程新材(603650.SH)、回天新材(300041.SZ)、赛腾股份(603283.SH)、国光股份(002749.SZ)、邦彦技术(688132.SH)等在内等十多家知名上市公司大股东相继宣布离婚,并就股份分割事宜作出相关安排。这些涉及巨额财富的离婚案件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各方对于离婚背后的真实动机、是否为技术性操作以及是否涉嫌“绕道减持”等问题持有不同看法。然而,不论这些“天价离婚案”背后的真实意图为何,它们都将不可避免地对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义务和责任

       

       

      按照《法》规定[1],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股东们在进行股份转让时,还必须遵循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

       

      根据股东持股比例高低,《法》还细化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大宗持股及持股变动的股东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对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果他们进行了短线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2],以避免股东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当交易。此外,当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0%并计划继续增持时,需要承担公开要约的义务[3],即依法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股东权益的平等。

       

      为了更具体地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等的减持行为,《法》进一步授权监督管理机构和有价交易市场制定相关细则[4]。这些细则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减持的比例、方式、时间等方面。例如,上海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不同方式下的减持限制,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然而,尽管法律法规和各类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仍有个别上市公司大股东试图通过“离婚式减持”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

       

       

      “离婚式减持”的实质在于通过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重新配置。这种配置的直接后果是,原本集中于某一持股主体的股份被分散至两个主体,导致每个主体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显著降低。由于持股比例的变化,这些主体后续在抛售时所面临的减持限制和信息披露规则也相应调整,从而为减持行为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5]

       

      具体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公司股东与其配偶作为一致行动人,其共同持有的股份在监管上被视为同一整体,双方所持股份合并计算[6],某一方进行减持操作时,都须遵守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然而,当婚姻关系解除后,这种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也随之解除,原先合并计算的持股情况将不再适用。随之而来的是单一主体持股比例的降低,以及由此带来的减持操作上的“便利”,即离婚后双方可以各自独立处理自己的股份,无需再因合并计算双方持股情况而受到约束。此时,双方理论上不再是一致行动人,他们各自持有的股份都可以独立计算,可以独立地做出减持决策。但如果双方私下达成合意,同时减持股份,减持速度势必会大幅增长。更为关键的是,当双方的持股份额降至5%以下时,他们将不再受到信息披露要求的约束。这意味着双方可以在不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进行减持操作,这种操作方式本质上是为原持股主体创建了更多、条件更为宽松的减持通道,实现了所谓的“绕道减持”。

       

       
      三、“离婚式减持”行为的不利影响

       

       

      首先,股权分割必然导致个人持股比例的下降。如果夫妻双方不再被视为一致行动人,股权的分散可能会增加上市公司控制权旁落的风险。一旦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的战略方向、经营策略等都可能面临重大调整,从而给公司的稳定发展带来不确定性。其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拥有持股和信息优势,对公司的运营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在离婚分割后,如果夫妻双方的持股比例均降至5%以下,他们可能不再受到信息披露和减持套现等限制。这意味着大股东可以在不透明的情况下进行减持操作,甚至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当交易,从而影响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后,离婚事件本身也可能向市场传递出不利的信号。如果大股东真的离婚,这本身就意味着其家庭情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公司未来前景的担忧。负面情绪一旦蔓延,很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下跌,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如何规制“离婚式减持”行为

       

       

      面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接二连三因离婚分割所持股份的现象,证监会于2023年7月28日明确表态,指出股份减持虽为股东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此举显示证监会将重点监察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持续做好特殊环节监控工作,通过严肃处理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减持、规避限制减持等行为,规制不正当减持。

       

      各地交易所积极响应证监会指示,沪深交易所就此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适用问题进行解答,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并进一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的标准。破发是股价低于首发时的发行价;二是明确二级市场减持的范围;三是明确预披露时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北交所亦修订发布《北京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根据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展阶段、企业特点和监管重点,优化调整不得减持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离婚式减持”现象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尽管法律法规对大股东减持行为有所限制,但“离婚式减持”却提供了一种看似合规的减持途径。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潜在变动,还可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市场应警惕其潜在风险,以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3] 《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4]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以上海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为例:

      《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5] 经济观察报,《“离婚式减持”受关注 律师称“持股主体长效监管”是关键》,2023年8月2日。

      [6]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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