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洋彼岸的选举热情不减,更换候选人的民主党有回血意味。兼具诸多多元化背景的新候选人的新人效应,使得共和党候选人一个月前似乎板上钉钉的局面产生一丝变数。值得注意的是,民主党候选人新选择的搭档有过往与东方成功商业往来的背景,而共和党候选人亦在稍早前调整了话术,强调其更懂东方人的思维。这些微妙的转变,不知是否与厌烦了民粹与不合理贸易限制的企业集团们诉求表达有关。
但与其看他们怎么说,不如看他们怎么做。中国企业应坚持以我为主,底线思维,来应对未来可能更加严峻复杂的变化。
我们在上期文章中提出,我们不鼓励中国企业仅仅因为规避所谓贸易壁垒在海外设厂及转移产能。因为此类简单操作,很可能会被对方一纸反倾销等命令摧毁。我们鼓励中国企业基于自身全球化战略布局认真规划基于便利本地化交付与业务拓展的走出去,这也是企业更长久、健康以及有效抗风险的走出去模式。
既然走出去设立工厂,原产地证明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不取得此证书,走出去的目的就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本文将基于此,展开相关论述。
原产地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机制。该制度通过一系列规定和标准进行商品原产地的认定,向出口商颁布原产地证书,从而对具体商品的市场准入与出口商的关税待遇产生影响。
在包括我国的大多数国家、地区,出口商可为出口货物申请两种类型的原产地证书:非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与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下文将对二者的适用场景、适用要求与国际规则进行介绍。
受全球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即使是中国高端制造业企业,依然面临巨大的降本增效压力。在走向海外的征程中,原始朴素的贸易壁垒规避理念是正当也是合理的。对此类群体,我们建议依据出口实际最终目的国及转口加工所在国法律之规定依法合规操作,并不必然会因股东身份问题遭致特殊对待(虽然确实此前已被诸多针对)。我们也发现,一些客户在经过实地考察后,发现了本地化生产及供应的商机,从而将此前布局的转口贸易基地,打造成真实的、不仅供应海外,亦可供应本土的生产型基地。
当然,这些都不容易,但我们有足够的信心,支持中企出海的每一步。
与大家共勉。
[1]《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五条。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
[3]《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七条。
[4]同上。
[5]《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四条。
[6]《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
[7]“Goods the production of which involves more than one country or territory shall be deemed to originate in the country or territory where they underwent their last, substantial, economically justified processing or working, in an undertaking equipped for that purpose, resulting in the manufacture of a new product or representing an important stage of manufacture.”
[8]详见Article 34 UCC-DA。该“最低加工规则”要求如单纯包装、拆分、粘贴商标等操作不得被视为“经济上合理的主要的处理或加工”,因此不得被用于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9]Chapter residual rule: Where the country of origin cannot be determined by application of the primary rules,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goods shall be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major portion of the materials originated, a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value of the materials.
[10]详见19 CFR Part 10.175。
[11]http://hts.usitc.gov/
[12]GSP Guidebook: “[T]he sum of the cost or value of materials produced in the BDC plus the direct costs of processing must equal at least 35 percent of the appraised value of the article at the time of entr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13]19 CFR § 10.872:实质性改变是指,就货物或材料而言,由于制造或加工操作而发生变化,以致货物在制造或加工操作中失去其独立身份,并且:
(1)货物或材料从具有多种用途的货物转变为用途有限的货物或材料;
(2)货物或材料的物理性质发生重大改变;或
(3)货物或材料所经历的操作由于涉及许多不同的工序和材料以及执行这些工序所需的时间和技能水平而变得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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