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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企出海新时代背景下的“入场券”——以《稀土管理条例》为引看供应链合规的核心价值
    2024.07.04 | 作者:茹庆谷、金雨 | 来源: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新出海时代

    引言


    我们正在经历一些困难,于是很多人想起出海。作为2024年热门标签,“出海”本身是旧概念,即使今天,它有新意涵。

    将出海视为救命稻草,这可能是不理性的,毕竟许多企业多年前已尝试走出去,成功者似乎并不很多;

    出海的巨量资源需求势必只有企业的顶层战略才能决定,也必然是为解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才值得驱动。跟风没有必要,甚至有相当风险。

    市场机制下的企业,首要任务是活下去。外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核心价值是解决企业生存与发展问题。

    有句话叫做:客户经理是敲门的,门开了,业务是否谈得成,是产品经理的事情。我们,在努力做好这个产品经理,持续打磨我们的业务能力。

    我们的目标是成为企业的资本,而非成本。为此,我们正在持续将过往在海外亲历的所有项目点滴汇成细流,支持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生存和发展。

    精益服务,成就客户,这也是我们的使命。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出海新时代,今天,正式到来。




    一、《稀土管理条例》与供应链合规

    2024年6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大大签署第785号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稀土”是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元素的总称,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关键战略资源。《稀土管理条例》除规定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与管理措施外,其着重强调了健全稀土全产业链监管体系的重要性:一是明确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管理要求:仅有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二是建立总量调控制度: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三是规范稀土综合利用: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四是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五是严格流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稀土产品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进出口,应当遵守有关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

    《稀土管理条例》植根于现代我国社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的需要,对稀土相关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与合规提出了新要求。


    二、供应链合规:壁垒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壁垒是什么

    近年来,自然及人为灾害频繁对现存的全球供应链发起挑战:公共卫生事件的冲击、俄乌冲突的持续、胡塞武装的介入、巴以事件的升级等事件都给全球供应链安全这一老话题带来新问题。区别于我国《稀土管理条例》等以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规划为出发点的供应链立法理念,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等,则操弄所谓供应链安全议题,通过针对性立法,贯彻其所谓“友岸外包”、“近岸外包”、“小院高墙”等理念;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到欧盟、日本等区域和国家受美国民主党盟友外交理念的影响,亦在通过将所谓“良好用工”、“环境友好”等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真实发展水平个案去评估的指标泛化为全球通用标准的做法,来提升外国产品的准入门槛。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共性都是通过制造相应壁垒来降低中企的竞争优势,值得中国企业重点关注。

    (一)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供应链合规要求

    (1)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率先要求供应链合规、间接影响外国供应商

    2021年6月11日,在欧盟内部未能形成统一意见之时,德国率先通过了《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Act on Corporate Due Diligence Obligations in Supply Chains,简称《德国供应链法》,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德国供应链法》对通过供应链[2]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采购产品和服务并在德国销售的德国企业[3]进行了重点监管,其通过使前述企业承担重大义务与潜在责任的方式规范供应链,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维护公平的工作条件的效果。

    《德国供应链法》除规定了监管机关的职权与执法措施外,还要求德国企业履行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引入风险管理机制、任命专门的供应链合规负责人、管理层发表政策声明、建立内部投诉程序、如实保存相关记录并进行报告、发现侵害行为时采取救济措施等。

    《德国供应链法》对中国企业的重要性在于其不仅对德国企业生效,还要求德国企业确保其外国供应商遵守相关标准,包括遵守工作健康与环境标准、禁止强迫劳动与使用童工的实践等。虽然该法规定企业原则上仅对自身的业务领域和直接供应商负责,但是如果企业得知其间接供应商实施了侵害行为,其亦无法将自身摘除并有义务采取救济措施。违反相关义务的企业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并在一定时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的公开招投标。也即,虽然该法并不直接适用于外国供应商,但会对外国供应商产生深远的间接影响。[4]

    (2)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搭建“活动链”合规体系、直接规制非欧盟企业

    在《德国供应链法》正式生效的一年余后,2024年4月24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投票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简称CSDDD)。5月24日,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正式批准了CSDDD,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天后生效。CSDDD是欧盟旨在保护人权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性指引。由于其性质仅为指令,而非法规,各成员国需要在两年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以实际施行。

    CSDDD重墨勾勒了企业的尽职调查义务,具体包括:

    条文

    内容

    7条

    将尽职调查纳入其所有相关政策和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确保基于风险的尽职调查的尽职调查政策

    8条

    识别和评估由其自身运营或其子公司的运营以及其商业伙伴的运营引起的实际和潜在不利影响

    10、11条

    预防潜在的不利影响、终止和最大程度降低已经发生的不利影响

    12条

    对已经发生的不利影响提供救济

    13条

    让利益相关者有意义地参与

    14条

    建立通知机制与投诉程序

    15条

    持续评估与检测尽职调查机制有效性

    16条

    公开公司尽职调查政策

    22条

    制定减缓气候变化的过渡计划


    需要注意的是,CSDDD的以上内容为针对“活动链”的规制。CSDDD中的活动链(chain of activities)的范畴不同于供应链(supply chain,一般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分销商,着重于物流和物料流动,但通常不涉及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理),亦不同于价值链(value chain,其含义大于供应链,一般指产品或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所有增加价值的活动和过程),是经过多方角力后产生的特有概念。根据CSDDD,活动链不应包括公司下游业务合作伙伴的与公司服务相关的活动;对于受监管的金融企业,活动链不应包括接受其服务和产品的下游业务伙伴。也即,活动链包括上游业务合作伙伴的活动及下游业务合作伙伴的部分活动,小于一般意义上价值链的涵盖范围。


    CSDDD一经出台便受到了全球关注,其原因不仅在于CSDDD是第一部有关活动链尽职调查的区域性指令,亦因为其辐射范围的庞大:CSDDD的“三阶段适用”要求为自2027年起,员工人数5千名以上且全球净营业额达到15亿欧元的欧盟企业,以及欧盟净营业额达到15亿欧元的非欧盟企业均需遵守该指令要求。[5]也即,相比《德国供应链法》的以德国企业为媒介的间接影响,CSDDD能够直接规制外国供应商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变化可以反映欧盟区域在供应链执法与规制上进一步扩张的趋势。


    (3)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持续提高供应链弹性、逐渐摆脱原材料依赖


    2023年3月1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键原材料法案》(European Critical Raw Materials Act,简称“CRMA”)。该法案旨在从供应链建设的角度解决欧盟目前面临的可再生能源、数字产业、航天和国防及卫生等一系列战略部门的关键原材料(Critical Raw Materials,“CRM”)需求不断增大(2050年,欧盟对用于制造风力涡轮机或电动汽车永磁体的稀土元素的需求预计将增长6至7倍,对用于制造半导体的镓的需求预计将增长17倍)且高度依赖进口的问题(例如,欧盟97%的镁产自中国,用于永磁体的重稀土元素完全在中国提炼)。[6]


    为达到上述目的,CRMA在其附件中列出了关键原材料清单(34种,如锑、镓、锗、重稀土元素等)和战略性原材料清单(Strategic Raw Materials,17种,如铋、锂-电池级、镁金属等),分别对应欧盟认为面临供应中断风险的原材料和对清洁能源转型以及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至关重要的原材料,且二清单至少每四年被审查并更新一次。同时,CRMA为原材料消耗量设立了三个标准:到2030年,10%来自本地开采,40%在欧盟加工,25%来自回收材料。


    CRMA完成原材料供应链转型的主要手段包括:a) 为自行开采活动减负,明确开采项目许可的截止日期,允许欧盟委员会及成员国认定战略项目;b) 扩充供应链多样性,从现有供应链以外的国家、地区进口原材料;c) 推动原材料回收利用,降低对新资源的开发压力;d) 大力投入研究与技能培训,建立大规模的技能伙伴关系和原材料学院等。


    (二)美国


    (1) 持续打压中国制造的相关立法与执法行动


    为进一步打压中国制造,降低中国制造在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行业的整体竞争优势,美国所谓“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简称“UFLPA”)于2021年12月23日生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CBP”)是其最主要的执法机构。根据UFLPA设置的“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规则:全部或部分在新疆或由UFLPA实体清单(UFLPA Entity List,简称“UFLPA清单”)上的实体(下称“列名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进口到美国时将被推定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7条(19 U.S.C.§1307),从而被禁止入境美国(除部分例外情况)。列名实体是指因违反UFLPA的相关规定(具体为UFLPA 2(d)(2)(B)(i)、(ii)、(iv)、(v))而被列入UFLPA清单的实体。


    一旦成为列名实体,不仅其出口的所有商品将被禁止入境美国,还有很大可能因为UFLPA清单的“次级效力”而丧失许多担心受到牵连的商业伙伴。列名实体如果想被移除出清单,需要经历以下申诉步骤:



    可以看出,UFLPA下进口商的自证门槛是极高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CBP的执法遵循“有罪推定”的原则,进口商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否则可能承受严重后果;举证责任程度方面,CBP要求进口商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的证据,而具体何为“清晰且令人信服”却仍取决于CBP的主观判断。如若被列入UFLPA清单,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程序向FLETF证明自身未违反UFLPA要求,但截至本文定稿时(2024年7月2日),未能有任何一家列名实体被移除出UFLPA清单。


    目前,CBP的执法品类已不仅限于农产品。根据CBP官网发布的数据(见下图),截至本文定稿时,累计被扣货最多的产品品类为电子产品(4516宗),其次是纺织产品(1541宗),再次是工业与制造材料(1217宗),农产品仅排名第四(481宗)。[7]




    (三)日本


    (1)《供应链尊重人权指导方针》:适用规则与国际接轨、但本身无法律约束力


    日本政府根据2021年11月发布的日本企业供应链人权工作状况调查结果,于2022年9月发布了《负责任供应链尊重人权指南》(「責任あるサプライチェーン等における人権尊重のためのガイドライン」,简称《方针》)。根据《方针》第1.3条,该方针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要求“无论企业规模、业别等,在日本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企业均应遵守依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本方针,并致力于其企业、集团企业、供应商等尽可能充分地尊重人权。”[8]


    《方针》对企业为尊重人权所需进行的工作进行了框架性叙述,包括要求企业制定人权方针、进行人权尽职调查、在产生人权负面影响时采取救济措施等。除此之外,《方针》还对具体如何展开上述工作进行了建议。例如,《方针》4.1.3条中列出了解决人权负面影响的优先顺序的判断标准、4.2条中列出了具体预防和减轻负面影响的措施等。总体上,该《方针》相较于欧盟与美国的现行供应链合规规则聚焦的层面较窄(仅针对“人权”一个领域),并未上升至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因此并无实际的违反后果。


    (四)小结:各地执法力度各不同、总体仍呈显收紧趋势


    从具体规则中抽丝剥茧,可以发现:欧盟现行的供应链(活动链)合规规则由其先锋德国的“间接影响外国主体”的规则发展为了目前欧盟通过的“直接影响外国主体”规则,虽然这一变化的产生承受了较大阻力(曾因德国等多国弃权、反对未能通过,[9]后做出将涵盖门槛提高等调整才得以通过)。虽然欧盟口径逐渐收紧,但其仍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无罪推定”阶段。


    与欧盟规则相对的美国规则则显得十分“过激”:UFLPA极高的“可反驳推定”门槛使得企业承担了相较于在其他出口国数倍的压力。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欧盟也出台了一部类似于UFLPA的法案(the 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简称“FLR”,欧洲议会已通过,目前在等待欧盟理事会的最终批准)。不同于UFLPA,FLR适用于所有强迫劳动的发生地(欧盟内部或外部)。虽然FLR规定,除了欧盟或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义务外,它不会对公司施加任何尽职调查义务,但实践中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恐有增无减。


    日本目前的供应链合规要求仍在起步阶段,但不排除日本政府为配合欧美步调,在未来颁布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法规;而且目前日本众多大企业已保有了严格程度不输于欧美企业的尽调要求。


    总而言之,目前以欧美日为代表的海外市场中已逐渐形成了“供应链合规壁垒”,且该壁垒在可预见的未来内呈现逐渐加高的趋势。当下如若不进行供应链合规与尽职调查建设,企业则难以在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甚至难以取得“上牌桌”的话语权。



    三、壁垒应对策略:可信的产品溯源制度如何建立

    我们认为,以供应链合规为例的新型贸易壁垒及非贸易壁垒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会成为与西方发达国家打交道过程中,我们无法绕开的环节。为有效因应上述趋势带来的风险,维持中国制造“上牌桌”的能力,为产品构建可信的溯源制度,以适配此类国家的立法要求,可能是我们必须要做的工作。就我们的观察而言,现阶段产品溯源制度大体有两类操作逻辑:

    (1)建设区块链溯源网络

    目前企业可选择的供应链合规体系搭建方式中,建设区块链溯源网络是十分切实有效的一种。区块链溯源网络是一种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产品及其供应链进行追踪和验证的系统。其核心在于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和透明特性,在本地化部署的基础上,确保供应链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目前,海内外不乏使用区块链溯源网络搭建自身供应链合规体系的例子:今年,ACC(Automotive Cells Company,一家由梅赛德斯-奔驰集团等数家欧洲主要汽车制造商合作成立的生产电动车电池的公司)宣布与英国公司Circulor合作,利用Circulor的区块链技术,对法国电池制造商用于EV电池的原材料进行全程追踪,检查原材料的来源和供应链的碳排放量以符合合规要求;[10]2021年,全球第二大的钴生产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手电动车供应链的其它主流厂商发起了一项名为Re|Source的项目,旨在通过区块链技术推动对钴的溯源及负责任采购,探讨解决从矿山到电动汽车电池的原材料追溯问题,以确保所有的钴从开采、加工到应用于终端产品的全过程均采用了可持续的生产方式。[11]

    区块链溯源网络的工作原理如下图所示:


    区块链溯源网络的优势在于:a) 数据真实性强,覆盖领域广:区块链溯源网络对数据进行校验-勾稽-串联、可以很大程度保证追溯数据的规范与质量,我们以采购为例,仅此一项,需要采集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订单

    采购合同号/采购订单号、采购商(当前企业)采购商名称、采购商地址、供应商编码、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合同日期、物料编码、物料名称、“合同数量”单价

     

    入库

    采购入库单号、采购入库时间、采购订单号、发货单号/提单号、供应商编码、物料编码、原材料批次号、vin&sn(精追物料必填)、内部批号(若存在则必填)、计量单位、数量、重量(kg)、发货地址


    此外,在主数据、生产、销售、物流等诸多环节,所涉及的字段及场景非常丰富,可有效满足供应链溯源的可信度要求;b) 远期成本降低:从长远来看,可以构筑可持续的供应链监测体系、可复用的数据通道,可以降低远期成本;c) 效率提升:自动化的数据收集和处理减少了人为干预和错误,能够提升工作效率;d) 适应日渐复杂的政策环境:随着各国对穿透供应链溯源要求的逐渐提高、要求反映时间的缩短,区块链溯源网络能够及时提供监管所需的全方位信息,为企业降低风险。

    相应的,区块链溯源网络的劣势在于:a) 基础建设成本高:由于技术与经验限制,企业很难进行区块链溯源网络的自主研发。虽然目前部分供应商提供定制化服务,部分成本项为开口,必要的收费仅包含软件收费、运营收费等,但相关费用仍远超过成本较低的尽调问卷方式;b) 实施周期长、初期阻力大:搭建区块链溯源网络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规划、开发、测试和部署,且供应链上的参与者均有学习投入成本。

    (2)发放供应链尽职调查问卷

    发放供应链尽职调查问卷是目前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也是最为快捷、低成本的方式。尽职调查问卷的内容根据不同的监管重点与调查对象行业而有所不同,但多数问卷包含以下内容:


    尽调重点

    内容

    基本信息

    财务信息、知识产权情况、专业资质情况、涉诉情况等

    合规性情况

    是否具备相关合规认证、制定相关合规政策、遵守本国法律等

    供应链管理情况

    是否如实记录供应链信息、保有供应链合规体系等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具有受制裁风险与次级制裁风险(如被列入实体清单)、是否有紧急预案等

    信息安全

    是否具有内部信息安全保护政策等



    发放供应链尽职调查问卷的优势主要在于其成本较低:在问卷获取成本较低的基础上,在对同类型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时问卷可复用,单次调查成本较低,适合中小型企业或不涉及海外业务的企业;其劣势则在于a)其难以保证自身真实与可信性,企业无从验证获取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人工的核验也可能增加错误概率;b)其难以追溯与缺乏实时性的特点也是困扰企业的因素之一;c)部分供应链企业为央企或外企头部企业,其配合度较低,亦成为阻碍企业获取全产业链数据的核心因素之一。


    四、小结

    近一年来,我们观察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关注出海的话题,2024年有成为“大众出海年”的趋势。但出海绝非一个新议题,很多中国企业,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即通过“三来一补”贸易,融入全球市场。至今,其代表性的企业很多依然活跃在市场一线,成为少数能扛过多个小经济周期的市场主体。历史的实践证明,讲中国故事,随当地风俗,是中国制造数十年来在全球市场保持竞争力的不二法门。

    我们呼唤理性的回归。即便我们已经或即将面临更为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在桌子未被掀翻之前(实际上,这种可能性也极小),我们有理有据有节的营商策略依然是应对各种歇斯底里的最佳策略,根因就是,即使再多的仇恨与抹黑操作,此类国家的法治根基暂时不会彻底黑化,我们依然可以在其自己确定的游戏规则内出牌,虽然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学习成本,去了解这日益变幻的游戏规则。在对方尚未完全放弃体面的前提下,我们建议有担当和企图心的中国企业,要抵御各类贩卖焦虑的文章,静下心来与我们的合作伙伴沟通,从而获取更真实的、更具温度的商业感知。

    上周跟两个美国来的商业合作伙伴聊天,他们说,你们中国产品成功的因素,一个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产品保持同等水准的质量,一个是低价。但是你们的产品价格太低了,而且内部杀价太厉害,为什么不能采取稍微高一些的定价,这样你们的员工生活也能过得好一些?我说我也不知道为何这些公司会如此激进,可能大家都是为了活下来。

    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域外的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案能催生出一种更健康的工业文化,倒不失是一件好事。

    [1]《司法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稀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06/t20240629_501442.html>
    [2]《德国供应链法》所指的“供应链”开始于原材料的提取,延伸至最终客户的交付。
    [3]《德国供应链法》自2023年起适用于有不少于3000名员工的企业,自2024年起适用于有不少于1000名员工的企业。以下本节提及的“德国企业”均指前述适用《德国供应链法》的企业。
    [4]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The German Act on Corporate Due Diligence Obligations in Supply Chains - Implications for businesses in partner countries and support from the German government, <http://www.bmz.de/resource/blob/154774/lieferkettengesetz-faktenpapier-partnerlaender-eng-bf.pdf>
    [5]2028年:员工人数3千名以上且全球净营业额达到9亿欧元的欧盟企业,及欧盟净营业额达到9亿欧元的非欧盟企业;2029年:员工人数1千名以上且全球净营业额达到4.5亿欧元的欧盟企业,及欧盟净营业额达到4.5亿欧元的非欧盟企业。另外,无论是欧盟企业或非欧盟企业,若一企业本身未达到上述员工人数或净营业额的门槛,但该企业为一集团企业的最终母公司,则只要该集团整体符合上述门槛,该企业亦为适用主体。
    [6]欧盟委员会: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ensuring a secure and sustainable supply of critical raw material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168/2013, (EU) 2018/858, 2018/1724 and (EU) 2019/1020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52023PC0160>
    [7]http://www.cbp.gov/newsroom/stats/trade/uyghur-forced-labor-prevention-act-statistics
    [8]原文见<http://www.meti.go.jp/press/2022/09/20220913003/20220913003-a.pdf>
    英文翻译(参考版)见Guidelines on Respecting Human Rights in Responsible Supply Chains <http://www.meti.go.jp/english/policy/economy/biz_human_rights/1004_001.pdf>
    [9]http://www.reuters.com/markets/europe/eu-postpones-decision-proposed-supply-chain-due-diligince-law-2024-02-09/
    [10]http://etn.news/buzz/acc-circulor-tie-up-european-battery-passport-rules
    [11]http://www.cmoc.com/html/2021/News_0520/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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