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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知产说 |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中的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之识别
2024.03.07 | 作者:马成龙、杨佩峰 | 来源:知识产权部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度全国网上零售额达到154,264亿元,比上一年度增长11.0%。日前,以开工季、三八妇女节为主题的电商购物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尽管大环境形势复杂严峻,但我国电子商务仍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有机遇就有挑战。电商渠道亦是各个品牌维权的难点与痛点。自2019年《电子商务法》施行以来,作为电商知识产权治理的核心准则,通知-删除规则从落地到完善已经走过了五个年头。本文将聚焦于投诉中争议较大的错误通知及恶意通知,探析司法审判的观点与态度,以期为经营者的投诉与应对提供实务视角。



一、什么是通知-删除规则?

1.基本内容

根据《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我国电商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内容是: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平台设立的系统向平台内的经营者发送侵权通知。平台接到合格的通知后需及时将通知转给被投诉方,并同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被投诉方如抗辩不存在侵权,可以发送不存在侵权的反通知。平台将合格的反通知转给投诉方。此后,若投诉方再次通知已提起行政投诉或者司法诉讼,则平台维持必要措施;若投诉方未再次通知,则平台需恢复被投诉的链接。

基本流程如下:

这一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由平台提供接收-转送通知与反通知的系统,保障并规范投诉方的维权行为,快速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扩大。于平台而言,通知-删除规则下的注意义务程度相对较低,平台建立投诉系统,依法对通知与反通知进行形式上的审核,适时采取/恢复必要措施。于权利人而言,通知-删除规则下的维权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为了防止权利滥用,法律规定了通知的法定要求、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于被投诉方而言,侵权行为应尽快停止,但也不排除合法经营者成为被恶意维权的对象,那么在此情形下的反通知机制、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为合法经营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2.通知与反通知的法定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通知与反通知存在法定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2号)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浙高法民三〔2019〕33号;以下简称“《浙江审理指南》”)相关规定,法院对于投诉方的通知以及被投诉方的反通知存在如下要求:

(1)投诉方的通知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和联系方式等
  • 能够准确定位涉嫌侵权产品、服务或内容的信息或网址
  •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权属证据和侵权成立的证据
  • 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实践中,若投诉方的通知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平台无需直接对被投诉信息进行处理。例如在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东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中[1],原告授权某事务所向平台邮寄的《律师函》仅载明“某官方旗舰店”等182个店铺涉嫌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未提供明确、具体侵权产品链接等信息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法院认定不构成有效通知,平台在此情况下未处理侵权链接并无不当。

(2)被投诉方的反通知

  • 反通知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主体信息
  • 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产品、服务或内容的网址
  • 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 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二、错误通知的识别

时间与流量是电子商务时代的两大核心要素。在通知-删除规则中,投诉方单方启动了投诉程序,通常能迅速地制止被投诉商品的继续销售。在被投诉方应对时,其产品销售链接已被移除,且因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重要证据材料缺失等诸多因素,很难对失去的商机进行弥补。权利人借助这一规则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引发了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大量纠纷。如果投诉方发出错误通知或者恶意通知,甚至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1.法律规则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五条 “错误通知”是指通知人发出的通知错误从而对被通知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最终认定被通知人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属于通知人通知错误。

2.司法实务

“错误通知”是指通知人将不构成侵权的网络信息误认为构成侵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错误删除通知[2]。根据上述规定,“错误通知”未评价投诉方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最终结果为导向,如法院认定被投诉方不存在侵权,则投诉方的通知构成错误通知,应承担相应责任。我们理解,该观点的逻辑在于投诉方只要审慎审查,即能分辨被投诉商品是否为正品,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错误投诉则反映了其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这为被投诉方将来维权减轻了很大的举证责任,因为被投诉方无从获知投诉方的主观状态。

实务中,较多司法案例均采取了上述观点。例如在郭萌、广州臻稚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中[3],法院查明认定原告所售商品为正品,被告对原告的投诉无事实依据,造成原告店铺被平台关闭,应承担民事责任。[4]

当然,亦有案例是基于错误通知继续评价投诉方的主观过错。例如,在摄氏(北京)饮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镇池喧电子商务商行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5],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投诉方证明了所经销的商品属于正品,投诉方的投诉属错误。投诉方只采用肉眼观察的方式判断真伪并多次投诉,未尽到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主观上有追求或放任被投诉方遭受损失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了第三人投诉机制,实施了阻碍被投诉方正常经营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判决投诉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给品牌方的维权投诉敲了警钟。权利人有权对电商平台的侵权售假行为发起投诉,但如果试图将此用作管控产品渠道和价格、打击竞争对手等目的,需谨慎再三。投诉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尽量客观真实准确。否则,如破坏竞争秩序,损害他人权益,很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恶意通知的识别

根据上述《电子商务法》规定,恶意通知比错误通知的责任更甚,投诉方将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2号)第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 《浙江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七条 “恶意通知”是指通知人明知自己无权通知或通知依据不足,仍然发出通知,从而对被通知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认定通知人是否存在恶意,应重点考量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伪造、变造权属证明;(2)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或有瑕疵;(3)知道通知错误后不及时撤回;(4)提供虚假鉴定意见;(5)前后同类通知理由冲突。

2.司法实务

“恶意”体现为投诉方主观上明知自己无权通知或通知依据不足,但仍然发出错误通知。司法实务中,对投诉方是否恶意的举证责任并非全部施加给被投诉方,而是由被投诉方证明其所售商品未侵权且投诉方存在恶意投诉,投诉方证明其投诉合法正当,法院通过查明事实,借助投诉方客观的行为判断其是否主观上存在恶意。我们根据法院考量的不同因素整理了实务中所发生的恶意投诉情形。


考量因素

典型案例

案例

具体情节

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电子商务平台十大典型案例之四:王某诉江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浙8601民初868号】

投诉方伪造商标权人的签章,变造权利凭证

深圳市飘雪兰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泽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192民初5255号】

投诉方非著作权人或获得投诉授权,伪造了投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桂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津0116民初5880号】

投诉方假借他人身份与材料办理了版权登记,利用该作品登记证书投诉

厦门市益诺妮商贸有限公司与陈爱凤、刘伟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10民初8662号】

投诉方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登记为自己的作品,利用该作品登记证书投诉

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

广州市增城氧菓达农资经营部与广东茂名绿银农化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10民初9076号】

商标权人投诉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对正品的外包装陈述了虚假意见

世科姆作物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南京惠农千重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1082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九:曹某某与北京众合汇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浙01民终2580号】

商标权人的投诉材料存在矛盾,无法提交投诉内容是真实的依据

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

何梦瑶与邱发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10民初6382号】

投诉人恶意抢注被投诉方在先使用的标识并进行投诉

余梦云、李珍荣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0民初13637号】

投诉方将被投诉方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原创作品,通过“原创保护平台”发起投诉

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

上海博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威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0民初18428号】

投诉方的涉案专利权已经失权,失权后怠于撤回投诉

反复提交错误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刘某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渝民终1083号】

投诉方对被投诉方先后发起八次投诉,有六次为错误通知

其他

浙江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1601号】

投诉方伪造认定被投诉方侵权的司法文书

江门市植保销售有限公司、沂南县邦得农资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581号】

投诉方对被投诉方前后三次投诉的理由存在矛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之五: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连云港超威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苏宁等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2021)苏民终368号】

投诉方明知被投诉方有权使用图片但仍然投诉



四、总结与建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既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制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又要规制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通知-删除规则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便捷维权渠道,效果显著,但权利人也应注意行使权利的正当边界。利用这一机制恶意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可能会被反噬。

于权利人而言,投诉行为需尽量客观真实,尊重市场竞争秩序。如发起投诉,建议审慎审查、判断被投诉的商品是否存在侵权,准确选择投诉事由,准备真实的投诉材料,并确保取证和投诉过程留痕,妥善保管投诉材料。

于被投诉方而言,遭受错误投诉乃至恶意投诉的经营者应积极应对,挖掘、组织证据,利用平台的反通知机制提交合格的申诉材料,争取及时恢复链接。如损失严重,可以考虑对侵权方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如恰逢大型电商促销时机等情况紧急的情形,还可考虑向法院提起反向行为保全,争取尽快恢复链接。

[1] 案号为(2022)粤1202民初5603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第1版,第271~272页

[3]  案号为(2020)粤01民终1040号

[4] 类似案例还包括(2020)粤01民终1038号、(2020)粤01民终1039号、(2020)浙0110民初4220号、(2022)沪0116民初9430号、(2019)闽01民初590号

[5] 案号为(2022)京73民终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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