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度全国网上零售额达到154,264亿元,比上一年度增长11.0%。日前,以开工季、三八妇女节为主题的电商购物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尽管大环境形势复杂严峻,但我国电子商务仍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有机遇就有挑战。电商渠道亦是各个品牌维权的难点与痛点。自2019年《电子商务法》施行以来,作为电商知识产权治理的核心准则,通知-删除规则从落地到完善已经走过了五个年头。本文将聚焦于投诉中争议较大的错误通知及恶意通知,探析司法审判的观点与态度,以期为经营者的投诉与应对提供实务视角。
“恶意”体现为投诉方主观上明知自己无权通知或通知依据不足,但仍然发出错误通知。司法实务中,对投诉方是否恶意的举证责任并非全部施加给被投诉方,而是由被投诉方证明其所售商品未侵权且投诉方存在恶意投诉,投诉方证明其投诉合法正当,法院通过查明事实,借助投诉方客观的行为判断其是否主观上存在恶意。我们根据法院考量的不同因素整理了实务中所发生的恶意投诉情形。
考量因素 | 典型案例 | |
案例 | 具体情节 | |
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 |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电子商务平台十大典型案例之四:王某诉江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浙8601民初868号】 | 投诉方伪造商标权人的签章,变造权利凭证 |
深圳市飘雪兰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泽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192民初5255号】 | 投诉方非著作权人或获得投诉授权,伪造了投诉材料 |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桂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津0116民初5880号】 | 投诉方假借他人身份与材料办理了版权登记,利用该作品登记证书投诉 | |
厦门市益诺妮商贸有限公司与陈爱凤、刘伟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10民初8662号】 | 投诉方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登记为自己的作品,利用该作品登记证书投诉 | |
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 | 广州市增城氧菓达农资经营部与广东茂名绿银农化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10民初9076号】 | 商标权人投诉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对正品的外包装陈述了虚假意见 |
世科姆作物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南京惠农千重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10825号】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九:曹某某与北京众合汇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浙01民终2580号】 | 商标权人的投诉材料存在矛盾,无法提交投诉内容是真实的依据 | |
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 | 何梦瑶与邱发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10民初6382号】 | 投诉人恶意抢注被投诉方在先使用的标识并进行投诉 |
余梦云、李珍荣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0民初13637号】 | 投诉方将被投诉方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原创作品,通过“原创保护平台”发起投诉 | |
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 | 上海博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威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0民初18428号】 | 投诉方的涉案专利权已经失权,失权后怠于撤回投诉 |
反复提交错误通知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刘某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渝民终1083号】 | 投诉方对被投诉方先后发起八次投诉,有六次为错误通知 |
其他 | 浙江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1601号】 | 投诉方伪造认定被投诉方侵权的司法文书 |
江门市植保销售有限公司、沂南县邦得农资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581号】 | 投诉方对被投诉方前后三次投诉的理由存在矛盾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之五: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连云港超威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苏宁等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2021)苏民终368号】 | 投诉方明知被投诉方有权使用图片但仍然投诉 |
[1] 案号为(2022)粤1202民初5603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第1版,第271~272页
[3] 案号为(2020)粤01民终1040号
[4] 类似案例还包括(2020)粤01民终1038号、(2020)粤01民终1039号、(2020)浙0110民初4220号、(2022)沪0116民初9430号、(2019)闽01民初590号
[5] 案号为(2022)京73民终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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