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产生,两者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劳动者的义务是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则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此相反即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文以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为基础,通过梳理争议案件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类型,分析经济补偿的返还、违约金或其他损失的支付、竞业限制继续履行的裁判尺度,总结其中的考量因素,为企业处理类案提供参考。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择业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来保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一项法律制度,自该制度设立以来,讨论最广泛和规定最详尽的均为经济补偿,如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协议效力、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解除权。对于违约责任,尤其是对违约金的确立和调整问题一直缺乏明确规定,希望通过本文的梳理,企业能从中找到适合自身管理需求的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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