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实践中,对于非上市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是否适用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结合递延纳税的政策规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口径以及相关案例,对非上市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研究。
关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涉及递延纳税的政策规定如下:
项目 | 法律规定 | 具体内容 |
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对象 | 101号文第一条 |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第6问 | 为体现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同时,考虑到一些科研企事业单位存在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以被投资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况,因此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 |
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效果 | 101号文第一条第(一)项 |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
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条件 | 101号文第一条第(二)项 |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
递延纳税备案手续 | 101号文第五条 | (1)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
上述规定明确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股权”,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本公司股权”,即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下,员工不直接取得本公司股权,而是通过取得持股平台股权/合伙份额间接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是否属于“本公司股权”的范畴,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对此,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中均未予以明确。
经电话咨询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咨询时间:2024年4月,咨询电话:12366),国家税务总局老师认为,101号文中没有明确排除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只要符合101号文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即可适用,但是由于101号文中也未明确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这种间接持股情况是否属于持有本公司股权,该种涉及判定的内容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实务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非上市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是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非上市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适用,具体如下:
(一)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地区
经检索A股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部分公司在上市前,在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成功办理了员工持股平台递延纳税备案,部分案例列示如下:
备案税务局 | 公司名称 | 递延纳税备案主要内容 |
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明阳电气 301291 | 发行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慧众咨询、华慧咨询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请递延缴纳,并已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 | 致远新能 30098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2020年3月12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税务局 | 润阳科技 300920 | 润阳科技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 2020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出具了相关证明:“截至本证明出具日,润阳科技已对上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的递延纳税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
浙江省诸暨市税务局 | 华纬科技 001380 | 2019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已对华纬科技本次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进行备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
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 美芯晟 688458 | 经核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完成激励对象入伙所涉变更登记后,2022年1月,发行人就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所获股权激励纳税事项在主管税务部门完成了递延纳税备案。 |
青岛市即墨市税务局[1] | 豪江智能 301320 |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启德投资、启源资本、启贤资本、启辰资本中具有公司员工身份的合伙人已就上述股权激励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杭州市临平区税务局[2] | 百诚医药 301096 | 2018年8月,百君投资、福钰投资参与增资,公司于2019年4月实施股权激励,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递延纳税。 |
深圳市税务局 | 鑫信腾 2023.5.19过会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发行人取得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国荣通过发行人股权激励取得发行人股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递延至转让相应股权时纳税。 |
(二)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地区
[1]由于公开信息中未明确提及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此处填写注册地址对应地区的税务局。
[2]由于公开信息中未明确提及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此处填写注册地址对应地区的税务局。
[3]备案流程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具体为(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七)递延纳税(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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