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有关政策要求,引导公司投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子公司”)合规展业,业协会2024年5月10日发布通知,对2016年的《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2016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及其配套的《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6号——关于<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以下统称“《2024管理规范》”)自2024年5月31日起实施。业协会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证协发[2017]230号;以下简称“230号答复”)、《关于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期)》(中证协发[2018]16号;以下简称“16号答复”)也将随着被废止。关于私募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券商私募”)与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下设的私募子公司以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社会私募”)之间的异同,以及券商私募对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相关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的适用,我们发现市场上的困惑一直存在。本文结合《2024管理规范》简要介绍私募子公司的合规运作要点、疑点和难点。
除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法》、《投资基金法》、《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外,《2024管理规范》新增了几个上位法依据。新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毫无疑问,券商私募是私募基金,所以在顶层制度设计、法律定位等方面,《私募条例》作为上位法是必然的。新增《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资管细则》”)。按照《资管细则》的规定,券商私募适用《资管细则》。因此,将《资管细则》作为上位法也是必然的。增加《公司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2024管理规范》多处强调私募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而《合规管理办法》也要求公司合规管理覆盖子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和各个环节。因此,将《合规管理办法》作为上位法水到渠成。新增《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24管理规范》多处引用了证监会2022年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监管规则,因此将其列为上位法也顺理成章。
相较于《2016管理规范》明确了公司设立子公司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2024管理规范》仅原则性规定公司设立私募子公司,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过与《2016管理规范》相同的是,《2024管理规范》规定,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的,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且每家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子公司。公司设立私募子公司涉及公司章程的变更。2020年,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已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包含章程条款变更原因、内容及新旧对照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议案;设立私募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同时抄报子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通过子公司增加“私募投资基金”这一业务范围,应当按照《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24管理规范》《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证监会报批。私募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如有)上披露私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管以及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项,并及时更新。其中,“本公司网站(如有)”是《2024管理规范》新增的内容。此前,证监会通过《关于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有关规范整改工作意见的函》(机构部函[2017]1791号;以下简称“1791号文”)以及《关于指导督促基金经营机构切实做好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的函》(机构部函〔2018〕1362号;以下简称“1362号文”)就公司设立私募子公司作出了相关规定。1791号文和1362号文的不少内容在《2024管理规范》和其他监管规定中已有体现,不过也有一些额外的要求,例如,公司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私募子公司应事先向证监会的基金机构监管部(现基金机构监管司)提出申请,取得无异议函。后续是否继续适用,尚待观察。尤其值得关注的是,1791号文规定“在法规无障碍、风险可控制、业务有需求、有助于服务实体经济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并且据公开报道,业协会2024年3月的小范围征求意见稿中亦有类似表述[1],但是《2024管理规范》中并未体现这一点,只是规定“每家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除了证监会的1791号文、1362号文以外,业协会也通过230号答复、16号答复对私募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相关事项做了规定。《2024管理规范》在证监会及协会的前述文件的基础上,做了系统的梳理及适度的调整。私募子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设立二级子公司。设立二级子公司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下设多个二级子公司的,各二级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存在同业竞争或不正当竞争,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二级子公司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员工人事关系、缴纳社保等问题,允许私募子公司在确有实际需要的前提下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特殊分公司”)外,私募子公司不得在下设的二级子公司之外设立其他机构。私募子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或出资比例应当不少于35%,且拥有不得低于合作方的管理控制权。现阶段,私募子公司可以与经政府或部委认可的投资机构、国家重点扶持产业龙头企业、知名外资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合作等特殊情形下,设立二级子公司。与上述三类机构合作的,原则上不得引入三类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股东,但是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与“三立机构”联合发起设立二级子公司的情况下,除了遵守《2024管理规范》的规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合作方的监管规定,尤其是合作方是国资背景的情况下,相关方案设计尤其需要注意。例如,根据国资委2023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是基金管理人第一大股东且集团合计持股原则上不低于40%;在董事会拥有与股权比例相应席位并委派董事长,在董事会、投委决策委员会等决策机构中拥有否决权。如何平衡各方的权利,以遵守双方各自适用的法律及规定,需要审慎处理。由公司就私募子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事项提交相关说明文件,说明文件需加盖公章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时私募子公司须将该事项作为重大事项按要求向业协会进行临时报告。私募子公司、二级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私募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相关登记备案和业务活动,《2024管理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自律规则执行。因此,券商私募和社会私募在做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时候,相关规则既有相似性,也有一定的区别。此外,《2024管理规范》特别强调,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管理与其设立目的不一致的私募基金。实务中,经常会有一些变更基金管理人的项目需求,可能会导致社会私募转券商私募、券商私募转社会私募。撇开AMBERS的技术支持因素不谈,私募子公司今后还要注意评估基金的“设立目的”因素。相较于《2016管理规范》中的明确比例限制(20%),《2024管理规范》规定,私募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2023年修订的《资管细则》,“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其实早在2023年《资管细则》修订之后,证监会便给出了监管口径:《资管细则》系《2016管理规范》上位法,自有资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以《资管细则》的规定为准。现在,这个问题更加彻底地解决了,有利于私募子公司灵活地设计跟投机制。《2024管理规范》适当拓宽了私募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的闲置资金投资范围。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利率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国债逆回购、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短期融资券、开放式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在《2016年管理规范》字面上仅针对公司的承销保荐业务的基础上,《2024年管理规范》进一步将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也纳入。公司或其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IPO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有关协议”是指公司或其承销保荐子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公司或其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拟上市公司IPO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等。但是,针对上面提到的禁止性规定,现阶段有个例外,即:持续督导期间,私募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在切实做到与母公司或其承销保荐子公司信息隔离、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母公司或其承销保荐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的新三板。此外,禁止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2024管理规范》强调禁止“直接或间接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等融资,为关联方违规融资提供便利,以及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注意“直接或间接”都不行,无论如何遮掩、规避都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与社会私募强调“专业化经营”的管理逻辑保持一致,《2024管理规范》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与股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业务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是与股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其他的财务顾问业务属于被禁止从事的“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在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因为从事居间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而受到处罚的背景下,私募子公司应当审慎拿捏分寸。禁止“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就此,业协会此次专门解释了目前的管理口径:因“股权补偿”“司法拍卖”“以股抵债”等被动承接股权的,以及私募子公司通过并购基金等,可能出现大比例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或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有关投资和业务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不得参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但考虑到并购基金等业务的特殊性,允许私募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除了前文提及的个别禁止行为外,私募子公司、二级子公司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a)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
(b)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c)除了进行符合规定的跟投以及闲置资金投资以外,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其他投资标的;
(d)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与股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业务除外;
既然券商私募需遵守《资管细则》,《2024管理规范》拉平了私募子公司与资管子公司的人员配置、部门配置要求。《2016管理规范》 | 《2024管理规范》 |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 私募子公司的人员配置、部门设置应当符合《资管细则》的相关规定。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备注:根据《资管细则》,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 |
相较于《2016管理规范》,《2024管理规范》新增要求确保公司合规管理覆盖私募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和各个环节。这与《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全一致。《2016管理规范》和《2024管理规范》均要求: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私募基金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在私募子公司普遍经营私募股权基金(而非私募基金)的背景下,删除了私募基金的相关表述。《2016管理规范》 | 《2024管理规范》 |
私募子公司同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参照《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体系。 | 私募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体系。 |
公司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推荐或者选派高管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私募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公司应当选派人员作为私募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高管负责合规及风险管理工作,并由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考核和管理,且不得兼任与其合规或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相较于《2016管理规范》,《2024管理规范》将“推荐高管或者关键岗位人选”改为“推荐或者选派…….”,将“推荐人员作为私募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高管负责合规及风险管理工作”改为“选派…….”,明显提高了母公司的管控力度。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内控制度规定,为私募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研究、产品销售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相较于《2016管理规范》,《2024管理规范》将“合同约定”修改为“合同约定或内控制度规定”,强调母公司内控支持的天然合理性。《2016管理规范》和《2024管理规范》均要求:# | 要求 |
1 | 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私募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兼任董监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
2 | 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
3 | 公司同一高管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 |
但也有一些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在私募子公司普遍经营私募股权基金(而非私募基金)的背景下,删除了私募基金的相关表述。《2016管理规范》 | 《2024管理规范》 |
私募基金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同一人员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 |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
相较于《2016管理规范》中的规定,《2024管理规范》实质采用了证监会2022年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的最新表述,规定:公司及私募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私募子公司高管、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前述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私募子公司应当根据《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比照基金经营机构履行人员管理责任,并依法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其高管相关备案材料。私募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长效合理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充分体现功能发挥情况、及公司长期经营业绩、合规和风险管理等因素,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防范因不当激励导致工作人员忽视风险、片面追求短期业绩,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司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这是《2026管理规范》的新增要求,与证监会近几年对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监管政策一致。除了月报、年报之外,《2024管理规范》补充了临时报告的要求。私募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的要求报送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临时报告。本次修订主要是整合此前的监管口径,将其制度化,并根据过去今年中私募基金行业的立法进展以及公司的监管规则变化做了与时俱进的调整。其他方面,也有少量的一些规则调整,基本体现了“放管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强化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另一方面也优化了业务规则,有利于增强券商私募的市场竞争力。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2024管理规范》将有利于券商私募在合法合规基础上的健康、稳健发展。[1]http://www.stcn.com/article/detail/1158094.html